- 臺北市
- 教育類
4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09 簽見
- 本案似非單純屬提供房地使用之範疇,從而實質上究為委託民間廠商經營或為勞務採購,而應另行適用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或政府採購法,誠有再予釐清之必要
4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02 簽見
- 私立學校法第59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性質上均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如進而再依據同條第4款規定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自不生所謂「一事不二罰」之問題
4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02 簽見
- 董事會以出席董事滿足法定人數開會,開會後如有董事暫時離席雖退席而未影響法定人數時可不影響會議之進行。但若因董事退席而不足法定名額,會議應即中止,繼續選舉不能認為有效
4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31 北市法一字第09431395500號函
- 臺北市政府公有土地借用契約內容如已訂明出借期間欲新建、增建、改建者,應先徵得同意,且仍須再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4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21 簽見
- 本案如為體恤當事人經濟拮据且殘障不便一次清償,在確保臺北市政府權益前提下同意分期攤繳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請依所涉處理原則第4、5點規定,請其提供本票後,同意申請分期攤繳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4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01 簽見
- 本案參照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37條後段規定,核予每1戶20萬元之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應較符合立法意旨
4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16 北市法一字第09430934700號函
- 各級學校93年資訊設備採購案中廠商已交貨且學校已驗收,但尚未複驗之設備,一旦遭竊,因契約並未另定責任歸屬,則回歸民法第373條前段之規定,應由各級學校負保管責任
4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23 北市法一字第09430830500號函
- 契約之解除,乃當事人之一方,因他方之契約不履行而行使解除權,使契約之效力溯及消滅,回復訂約以前狀態之意思表示,如當事人間已有給付,自應相互請求返還
4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11 簽見
- 本案之強制接管,係臺北市立動物園行使公法上公物管理權及公物警察權以排除侵害,係屬公法上行政處分之性質,為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要求,建請參考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3條之內容
5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02 簽見
- 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之代辦採購,係指代辦採購程序,是本案設計監造契約並不當然移轉予代辦機關新工處,倘認為有將契約權責移轉予新工處之必要時,宜依合約第8條第6款辦理契約變更
5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01 簽見
- 有關利益輸送或利益迴避之法律規範,僅散見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15種法規,其中並無私立學校之適用,故私立學校承租校長房舍問題並不受利益迴避相關法規之直接規範
5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29 簽見
- 本案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第1屆董事會選聘第2屆之董事,若有受選聘人不同意就任董事,致董事不足額時,似應由第1屆董事會依捐助章程第6條再補選聘第2屆董事,以完成第1屆董事會應執行之職務
5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28 簽見
- 本案當市人既不曾具備現職校長身分,已不具適格性,亦難僅憑當年對首任校長之「期待」而請求比照「現職校長」身分參選,故如依其所請,於法恐未合,惟如其退一步參加出缺學校新任校長之遴選,則於法尚無不合
5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14 簽見
- 本案所涉職業學校既已解散並進行清算程序,系爭土地之購買已無「妨礙學校發展、校務進行」之疑慮,如依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2項但書規定為董事會決議,應無違反該法之虞
5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07 簽見
- 地方制度法第30條明定:「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故自治規則與法律牴觸者,固為無效,倘僅與他機關函釋牴觸,不影響其效力
5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30 簽見
- 本案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委託,可選擇訂定行政契約或民事契約(參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2條),如以行政契約方式為之,更具有節省公證及民事強制執行勞費之實益
5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15 簽見
- 依地方制度法第43條規定,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故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其位階尚優於市議會之決議
5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04 簽見
- 本案如查獲違法投資,係該校董事或有關人員所為,致嚴重影響學校正常運作且情勢急迫者,除將失職人員移送檢調偵辦外,如涉及現任董事違法行為,則依私立學校法第56條逕停其職務,並指派適當人員暫代其職務
5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20 北市法一字第09430030100號函
- 農產公司就「較佳」蔬果部分所受領之貨款,如有逾特級品之價金者,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自得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向農產公司主張返還其逾領契約價金之利益
6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2.31 簽見
- 本案所涉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非用來判斷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資格,因此該限制條件應係確定可以公開之有關資料或卷宗之範圍,對此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申請時應一併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