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耕地租期不及六年者一律延長為六年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40.00.00. (40) 臺內字第4895號
發文日期:民國40年1月1日
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五條規定:「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六年
者,依其原約定。」惟原約定租期不及六年者,是否一律延長至六年,尚無明文解釋,易滋
疑竇,茲據內政部呈請核示特予規定:「凡耕地租約其原訂租期不及六年者,均應依照耕地
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一律延長為六年,在延長期間,原租約仍繼續有效。」並經于本月十
二日本院第二○四次會議提出報告在案,除分行內政部,司法行政部知照外,特電遵照。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