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9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增訂第17-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25596號令發布第17條定自99年5月10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121號令發布第17-1條定自99年6月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4條第1、2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3、6~10項、第17-1條第1、3~6項、第18條、第19條第1~4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4條、第4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1.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6.05.15 行執案字第10600530480號函
  • 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亦為各分署執行之範圍。移送機關以執行憑證再移送執行案件時,移送書「應納金額」欄金額與執行憑證所載金額不符,如有疑義,應請移送機關釋明補正,不得逕予退案
3.
  • 法務部 105.12.02 法律字第1050351552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所謂「儘量」應由主管機關視個別案件情形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之,屬公法上金錢債權管理範疇,又行政裁罰金額與催繳成本顯不相當案件得否依審計法第71條規定,報經審計機關審查同意後辦理註銷,事涉審計法解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審認
4.
  • 法務部 105.04.20 法律字第10503505440號函
  • 行政執行事件,同一義務人之累計待執行金額在新臺幣300元以下者,如仍予執行,對公法債權並無實益,於分署通知義務人清繳而仍未受償時,得免予繼續執行,以符比例原則,俾免徒增行政上勞費
5.
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12.27 行執法字第10200570550號函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擬將收據名稱修正為『行政執行案件代收執行必要費用收據』」、「擬將收據之代收費用欄項『執行費』、『差旅費』、『郵費』合併為『執行必要費用』」、「執行必要費用第4聯有無交行政執行分署附卷之必要」等之說明
7.
8.
9.
  • 法務部 102.02.08 法律字第1010310840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稅捐稽徵法第23、24條等規定參照,法務部101.06.22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釋令對於稅捐案件,如經分署執行,移送機關未能全額受償,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者,亦應有所適用,即稅捐案件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徵收期間(執行期間)效果,亦不生執行程序終結效果
1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1.04 行執法字第1023100004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5條規定參照,對於義務人滯納部分滯納金、利息及郵資等必要費用累計金額在300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得不予以執行時,於義務人未繳清之餘額,各分署統一採取逕行結案方式辦理,不再發給執行憑證,由各分署另行製作結案清單交移送機關核對,並請各移送機關提供單一窗口聯絡人名冊,俾利案管系統電子檔資料回饋
11.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0269480號函
  • 強制執行法第28條規定參照,為避免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程序有所歧異,對第三人造成困擾,各分署比照民事執行事件做法,視個案情況酌定其必要費用數額,命義務人負擔
12.
  • 法務部 101.12.03 法律字第1010310910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第25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第三人因配合行政執行機關就義務人對第三人金錢債權為執行時所支出費用,即屬強制執行必要費用,自應由義務人負擔;另必要費用數額標準,涉及第三人營運成本等因素,或可比照金融機構做法,先行由同業公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統一訂定收費標準,再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行政執行署進行研商,俾免違反比例原則及滋生爭議
13.
  • 法務部 100.11.16 法律字第10000031930號函
  • 稅捐行政執行事件免予執行限額300元範圍,除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外,並納入「執行必要費用」,以達節省執行成本並提高行政執行案件執行效益
14.
  • 內政部 99.04.21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2933號函
  • 有關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聲請逾期,於登記簿註記欠繳罰鍰之案件應依行政罰法規定辦理,倘已逾該時效時,其裁處權即消滅而不再裁處;另行為人逾期不繳納罰鍰時,登記機關應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15.
16.
1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4.10 行執一字第0986000077號函
  • 關於行政執行處執行義務人於券商證券委託交易帳戶內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配合執行之業者主張為該程序之進行所支出之費用,宜由政府機關代為預納,而該費用係新增之執行必要費用,預估自民國99年實施,至於相關額度,則依貴單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移送執行數量,依權責自行酌編
1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12.01 行執一字第0970008369號函
  • 關於因配合行政執行所支出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義務人負擔,並與行政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且該必要費用,行政執行處得命移送機關代為預納,上述之規定係按行政執行法及強制執行法等相關規定之
1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9.04 行執一字第0960005195號函
  • 不論金融機構或證券公司依行政執行處之執行命令回復執行扣押結果所支出之郵資,應認為屬於公司營運之作業成本,尚非因行政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至於第三人如有異議,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將扣押情形函復行政執行處,尚不得以行政執行處未檢附郵資為由而不予回復
2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6.05 行執一字第0960003428號函
  • 按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來函建議,關於「各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對第三人證券商匯撥執行義務人之有價證券時,建請准予證券商收取相關執行作業成本費用一事」,因涉及證券商賣出扣押上市上櫃股票彼此協助事宜及該手續費如何分配之問題,因此,建請貴公會先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表達,由該主管機關為綜合考量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 法務部 93.06.17 法律字第0930022066號函
  • 對司法院大法官受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聲請解釋行政執行法「拘提管收」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8條、第23條規定案,檢送法務部補充意見
32.
33.
34.
35.
  • 行政院 90.11.26 (90)臺法字第057026號函
  • 節省執行成本,並提高行政執行案件執行效益,對行政執行案件義務人滯納必要費用累進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建請同意不予執行
36.
37.
38.
39.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