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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9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增訂第17-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25596號令發布第17條定自99年5月10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121號令發布第17-1條定自99年6月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4條第1、2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3、6~10項、第17-1條第1、3~6項、第18條、第19條第1~4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4條、第4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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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務部 109.02.19 法律字第10903502930號函
  • 有關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對境外電商營業人為停止營業處分,倘營業人不履行停業義務,得否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等疑義
3.
  • 內政部消防署 106.08.17 消署護字第1060700138號函
  • 如住宅內有需緊急救護送醫之緊急傷病患,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於必要範圍內破壞門窗,強行進入住宅執行緊急救護;若住宅外之防火巷等處所有需緊急救護送醫之緊急傷病患,需借道而遭屋主抗拒時,則須依個案具體情形綜合評估強制借道及繞道何者對緊急傷病患較為有利後,採取適當行動
4.
  • 法務部 106.03.23 法律字第10603500370號書函
  • 未登記工廠因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執行斷電措施,惟租用自用發電設備持續違法從事製造加工,顯見非採取直接強制措施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故主管機關除得依法按次連續處罰鍰至停工為止外,倘經預為告戒逾期仍不履行,必要時自得再斷絕營業所必需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或選擇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方法
5.
  • 法務部 105.12.02 法律字第1050351552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所謂「儘量」應由主管機關視個別案件情形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之,屬公法上金錢債權管理範疇,又行政裁罰金額與催繳成本顯不相當案件得否依審計法第71條規定,報經審計機關審查同意後辦理註銷,事涉審計法解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審認
6.
  • 法務部 105.09.07 法律字第10503513460號函
  • 自助洗衣坊就「不得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義務不履行,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採取「限制使用動產」直接強制方法,惟其所負義務內容尚不包括「停止營業、停工、歇業」在內,故仍不得依「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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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務部 105.04.20 法律字第10503505440號函
  • 行政執行事件,同一義務人之累計待執行金額在新臺幣300元以下者,如仍予執行,對公法債權並無實益,於分署通知義務人清繳而仍未受償時,得免予繼續執行,以符比例原則,俾免徒增行政上勞費
9.
  • 法務部 103.12.22 法律字第1030351429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第3、27、28、29條、區域計畫法第21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參照,縣(市)政府為避免坑洞遇雨恐成水池而影響公共安全或有造成災害之虞,依比例原則如認有加設圍籬必要時,自得採行間接強制執行方法,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先行設置防護圍籬,作為代履行方法之一
10.
  • 勞動部 103.12.12 勞動福 3字第1030136617號書函
  • 為強化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事業單位歇業,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作業流程,勞動部已邀集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開會研商,訂定事業單位領回專戶賸餘款之應檢附文件
11.
12.
  • 法務部 103.07.31 法律字第1030350888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27~29、32條規定參照,所稱「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係指執行機關已優先採行間接強制執行方法,惟義務人仍拒不配合代履行,或課以怠金,仍不履行原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致間接強制顯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即可,斟酌實際情況轉換為直接強制;另行政執行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執行機關應以適當方法為之,以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維護
13.
1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10.31 行執法字第1023100306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條等規定參照,各分署執行人員於具體個案,命監察人報告義務人(公司)財產狀況時,除應注意命報告事項是否屬監察人職務內容及責任範圍外,對該監察人依法限制住居、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事由,亦應符合比例原則,以避免權力濫用
15.
16.
  • 內政部消防署 100.07.25 消署預字第1001105665號函
  • 集合住宅違反消防法,而依據該法第37條規定為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後,關於執行部分,得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7、30、32條等規定,並審酌公平合理原則辦理。至於怠金部分,行政執行法並無明文規定繳納期限,主管機關可依貸金額度限定期限
17.
  • 法務部 100.06.09 法律字第0999056755號書函
  • 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等規定,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裁處機關、因應受講習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講習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之機關,以及受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提起救濟訴願與行政訴訟答辯機關為查獲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1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9.10.28 行執一字第0990007811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條規定參照,得否執行擔保人財產、應先執行物保或就人保、物保擇一執行,宜綜觀義務人、擔保人財產情形,徵詢移送機關意見,依公平合理原則,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19.
2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9.01.29 行執一字第0996000051號函
  • 為避免義務人為獨資商號、合夥案件無法順利受理執行,各移送機關填載移送書時,應依「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第6項,填載獨資商號、合夥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商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合夥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號碼等,並於「資料交換標準規範書」之「移送機關移送資料」電子檔65欄位作正確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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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法務部 97.04.24 法律字第0970011567號書函
  • 警察機關能否開具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期改善並採取斷水斷電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以執行名義所載義務人因法律或行政處分而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前提,且執行方法並不得踰越比例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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