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3.08.05 法律字第11303510180號書函
- 地方各級機關所設立之國中(小)學係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第1項所定之文教機構,屬於「政府機關」,而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2.
- 法務部 112.08.23 法律字第11203508500號函
-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與仲裁法第23、32條之適用競合疑義之說明
3.
- 法務部 111.03.07 法律字第11103504080號函
- 有關宗教團體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之組織章程,係依據監督寺廟條例、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等規定辦理所管寺廟登記事項業務之文件,屬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之資訊,除已歸檔而應優先適用檔案法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則除有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予提供
4.
- 法務部 109.12.09 法律字第10903515420號函
-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轉型正義資料庫中所收錄之檔案屬政治檔案,依政治檔案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應優先適用「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5.
- 法務部 109.07.08 法制字第109025100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有關宜蘭縣議會函報修正「宜蘭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名稱並修正為「宜蘭縣議會會議直播錄影公開辦法」乙案之意見
6.
- 法務部 109.02.07 法律字第10903502150號函
- 有關人民申請政府資訊提供事件,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適用疑義。倘具有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籍之國民向公立醫院申請提供之資料,係屬公立醫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留存於機關內部之資訊者,即有政資法之適用
7.
- 法務部 108.12.04 法律決字第10803518220號書函
- 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涉及其營業上秘密,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自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惟對公益有必要者,則不在限制範圍。是否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資訊,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應由機關本於職權判斷
8.
- 法務部 108.01.04 法律字第10703519970號函
- 訴願案件如業經審結編卷歸檔,已屬歸檔而為檔案法所稱之檔案,自應優先適用第17條及第18條有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該檔案及政府機關得拒絕提供之特別規定,至是否應予准許其閱覽或複印,涉及具體個案認定及法律適用,應由主管機關參酌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卓處
9.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6.05.17 檔應字第1060002509號函
- 有關大部函轉所屬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釋民意代表或立法委員索取法人董事會議紀錄,是否得由法人主管機關逕予提供一案
10.
- 法務部 106.02.13 法律字第10603502090號函
- 民眾申請閱覽、抄錄及複製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案件資料,政府資訊保有機關就案件現場勘查紀錄,除去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部分後,其餘土地資料、檢核項目及量測項目等部分欄位紀錄內容,僅屬意思決定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時,自應公開或提供
11.
- 法務部 105.10.17 法律字第10503514430號函
- 學校考績會懲處結果之公開或提供,應由資訊保有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斷;另學校考績會事件調查報告,倘有屬行政機關意思決定基礎事實或資訊文件,而非函稿或簽呈意見等內部作業文件,因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之
12.
- 法務部 105.10.05 法律字第10503515120號函
-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得不予提供,又某項資訊是否為內部單位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應就個別事件整體觀察,難謂凡屬事實敘述者,即與思辯過程無涉,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材料,仍應公開,因公開非但不影響機關意思形成,甚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府決策之合理性
13.
- 法務部 105.06.22 法律字第10503509900號書函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等資料,如僅記載申請人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拒絕提供外,申請人有請求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權利;若有他人資料,如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得不予提供,但若可將公開或不予提供事項予以區隔,已足以達到保障隱私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14.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4.12.22 檔應字第1040005454號函
- 民眾申請釋示檔案法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無違憲或違背其他法令
15.
- 法務部 104.07.28 法律字第10403509050號函
- 人民團體所報會員名冊等資料是否得提供民意代表問政所需或其他公益團體閱覽、複印,事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仍宜由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本其權責及相關法律規定,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秘密」間審認
16.
- 法務部 103.12.22 法律字第10303514560號函
- 如將國軍人員之個人懲罰紀錄提供予他行政機關轉提供予民間企業,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規定方得利用。又民間企業查詢有關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由行政機關視該資訊是否為檔案,非屬檔案者,除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17.
- 法務部 103.04.09 法律字第103035041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檔案法第17、18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兩岸暨港澳事務特定目的蒐集大陸人士申請來臺資料,提供立法委員監督公務機關施政使用,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係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惟立法委員請求提供涉及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視該資訊是否為檔案,分別依上述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18.
- 法務部 103.04.09 法制字第10302509360號函
- 監視系統錄得影像資料,如能辨識該車輛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就該資料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如訂定自治規則有關「利用」該等資料之規定,如係指蒐集目的以外之利用,則該規定不符前開法律第16條第1款所稱「法律明文規定」
19.
- 法務部 103.03.28 法律字第10303503510號書函
- 檔案法第2、17、1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人事管理特定目的所蒐集所屬人員差勤管理紀錄,提供民意代表作為監督公務機關施政使用時,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係為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公務機關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又議員所請求提供差勤管理資料如為檔案,因屬於人事資料並涉及第三人隱私權益,檔案管理機關自得依法裁量決定是否予以拒絕
20.
- 法務部 102.07.16 法律字第1020013408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檔案法第2條規定參照,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
21.
-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字第1020350405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9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例第9條第3項觀文義係將文件及檔案用途,限於調查裁判情形,惟此一用途限制,是否即認為亦有禁止公開之意,允宜就立法意旨加以釐清
22.
- 法務部 101.06.01 法律決字第1010009863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等規定參照,若民眾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安心專線電話通話錄音檔案,如錄音檔案屬於足資識別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尚應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23.
- 法務部 101.02.08 法律決字第1010050794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18條等規定參照,倘民眾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屬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行政機關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由受理申請提供資訊機關就具體個案判斷
24.
- 法務部 100.09.22 法律字第1000022498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第2條等規定,該法立法目的之一在保護隱私權,而唯有生命之自然人方有隱私權受侵害之恐懼情緒,已死亡之人已無恐懼其隱私權受侵害之可能,其個人資料已成為歷史,故非在保護之列
25.
- 法務部 98.02.17 法律決字第0980006012號書函
- 立法委員請求提供公務人員具結書影本,宜由權責機關本於職權審認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檔案法等規定,依法核處
26.
- 檔案管理局 97.06.09 檔應字第0970002658號函
- 機關可否提供公文登記簿或檔案目錄以查詢檔案疑義
27.
- 法務部 95.03.16 法律決字第0950009957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適用疑義乙案
28.
- 法務部 95.01.17 法律決字第0950001869號函
-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與檔案法之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收費規定適用疑義
29.
- 法務部 93.07.12 法律決字第0930025882號書函
- 關於民眾申請閱覽、複製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資訊,應依何種法律規定提出申請疑義
30.
- 檔案管理局 93.04.16 檔徵字第0930001919號函
- 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之適用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