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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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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04.08 法律字第10503502570號書函
  • 司法實務認為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之自製獵槍不能視為違禁物,如查獲該自製獵槍符合行政罰法第36條扣留規定,且系爭獵槍符合同法第40條第1項發還要件,並依客觀事實可認有「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情事,自得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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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12.27 法律字第103035145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27、32條、農藥管理法第55條、海關緝私條例第36、37條等規定參照,就非法農藥如同時涉及刑事沒收及行政沒入,依「刑事優先原則」主管機關在法院未宣告沒收前,不得裁處沒入。惟為避免確定法院是否宣告沒收期間過久,恐使主管機關裁處沒入罹於裁處權時效,故建請主管機關注意行政罰法第32條規定,就同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與違反行政法義務時,落實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聯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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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0.08.22 法律字第1000017015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3條所稱「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受處罰者或物之所有人以處分或使用以外其他一切方法,造成不能執行沒入情形皆屬之,如有規避沒入裁處意圖,而藏匿或漫藏晦盜以致失竊,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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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0.07.25 法律字第1000015497號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1條、第36條規、第39條等規定,走私進口農產品如業經沒入處分,查緝機關將其移送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得依權限或職權訂定業務處理方式之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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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 財政部 100.03.22 台財關字第10000076540號令
  • 海上拾獲漂流物及在通商口岸拾得遺失物,經海關認屬走私之物品,且無法查明該物品之私運行為人或私貨所有人時,得逕為沒收。但仍查明該物品所有權之歸屬後,始為裁處沒入較為妥當。如該等物係為證據之物,得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扣留後,該物品即不得依民法規定由拾得人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
11.
  • 法務部 100.02.22 法律字第0999051069號函
  • 有關在海上拾獲之漂流物或在通商口岸拾得之遺失物,經判斷應屬走私物品,因查無私運行為人,依行政罰法先予扣留,該扣留物得否依民法關於遺失物之拾得規定處理之疑義
12.
  • 法務部 99.12.06 法律決字第0999050170號書函
  • 無主私菸因實際上難以確定其行為人,故主管機關不得依菸酒管理法第58條規定予以沒入,惟於未查明該系爭菸品之行為人或所有人前,得依行政罰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扣留之
13.
  • 法務部 97.01.22 法律字第0960048231號函
  • 有關取締違法製造爆竹煙火而查獲之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原料及機具,應視沒入物之危險性程度及保全證據需要,而將其逕予沒入銷毀或先行扣留再移交檢察官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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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 95.12.05 台財關字第09500508860號函
  • 主管機關已將經裁處沒入之進口貨物銷毀後,原處分於救濟程序中經撤銷確定者,受處分者對於已銷毀之標的物之償還應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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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4.09.06 法律字第0940033309號書函
  • 有關禁止輸入之動物檢疫物或禁止輸入之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等,得否毋需經宣告逕依規定為沒入之處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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