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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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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民政類

62筆,共4頁,目前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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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0.14 簽見
  • 有關寺廟補辦登記係為便於行政上管理,並無限制人民權利義務內涵,縱無法源依據亦得辦理,故臺北市政府亦得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3款第4目之宗教輔導業務,自行辦理補辦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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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9.04 簽見
  • 補辦寺廟登記旨在便利行政管理,無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之處,但又認得藉由寺廟補辦登記使其取得權利義務主體,是實無從明瞭在欠缺法規依據下,如何能據以賦予可取得何種權利地位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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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7.24 簽見
  • 有關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雖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目的為使用,地主亦不得主張收回使用
5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4.19 簽見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場地,如行政中心禮堂、區民活動中心或其他單位場地租借等均有收費,均繳交市庫免徵營業稅,如本案收入性質與前述收費相同,且亦全數繳庫,依賦稅平等原則,似無由為不同之課稅標準
5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3.20 簽見
  • 本案經洽詢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該契約之租賃標的屬市有公用財產,應適用所涉規定,又依契約第3條約定,建物租金係按房屋課稅現值百分之十計算後,以六折計收,似亦與上開房屋租金額最低下限之規定不合
5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11.17 簽見
  • 本案有關附帶決議,臺北市政府應參照法令辦理,如其決議,與現行法令違背時,自無遵守義務,倘若其決議並未牴觸有關法令,但執行有困難時,應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一項敘明理由函復臺北市議會
5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10.08 簽見
  • 門牌變更縱使戶政機關通知程序有瑕疵時,如事實應為此門牌之發放,除非瑕疵重大有補正之必要外,似以不必補正為原則,又戶政機關既得職權更正,當然亦得以登記事項錯誤為由,函知相關單位逕予更正,應無疑義
6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3.01 簽見
  • 住所係採實質概念,不以登記為要件,又戶籍係採形式要件主義,不登記者不發生戶籍法上的效力,就事實而論,不論法院或行政機關在調查「住所」時,如無疑義或爭執,通常均以戶籍登記的住址為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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