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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准予減半徵收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68.11.15. 臺財稅第38119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68年11月15日
主旨:農業合作社所經營之農產品批發市場房屋之房屋稅及用地之地價稅,應准按政府與農
會合營或農會自營之農產品市場。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及土地賦稅減
免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減半徵收(註:即現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
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減半徵收。
說明:查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農民團體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經營各類農產品
市場。所稱農民團體,依同條例第三條第八款規定,係指依法組織之農會、漁會、農
田水利會及農業合作社而言。本案農業合作社經營之農產品批發市場,准經濟部函稱
,具有調節產銷,平準市價之功能,其市場房屋之房屋稅及用地之地價稅,本部同意
經濟部及臺灣省農林廳意見,應與農會經營之農產品市場享同等減半徵收之待遇,以
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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