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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
  • 戶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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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
  • 戶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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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35.12.23.臺戶字第1541號函
  • 我國人未經核准出籍,不因取得他國國籍而喪失我國籍,核准歸化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如有危害中國或附敵有據,應依中國法懲處,其經判刑褫奪公權者,喪失公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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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35.10.1.臺戶字第0441號函
  • 在華外僑,因婚姻或其他原因取得德、日國籍後,嗣因婚姻關係消滅或其他原因在我頒德、日僑民處理各項法令後,恢復其原國籍者,仍適用敵僑處理法令。但依其本國法保留國籍者,可承認其原國籍,其前在我淪陷區有危害中國情事者,仍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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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35.2.9. 渝戶字第1191號函
  • 臺灣光復初期,日人不得聲請歸化;其在光復前,在臺居住五年以上者,不得視為在華有住所;臺民為日人養子者,脫離關係後,毋庸辦理回復國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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