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
- 戶政類
2582
- 內政部 36.02.22. 京戶字第482號
- 外國女子為中國人之妻,依法入籍時,應准改為中國姓名,養子女從收養者姓,其改姓依有關戶籍及姓名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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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5
- 內政部 35.12.23.臺戶字第1541號函
- 我國人未經核准出籍,不因取得他國國籍而喪失我國籍,核准歸化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如有危害中國或附敵有據,應依中國法懲處,其經判刑褫奪公權者,喪失公民資格
2586
- 內政部 35.12.18. 戶字第01588號
- 日韓德義奧各國女子,為中國人妻,戰後聲請取得中國國籍者,可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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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7
- 內政部35.12.6.臺戶字第1401號函
- 國籍法施行條例第一條所引用前國籍法及其施行規則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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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1
- 內政部 35.10.19.臺戶字第0894號函
- 原為外國人,或無國籍,已依中國國籍法第二條第五款歸化中國後又取得他國國籍者,仍應視為中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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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2
- 內政部35.10.1.臺戶字第0441號函
- 在華外僑,因婚姻或其他原因取得德、日國籍後,嗣因婚姻關係消滅或其他原因在我頒德、日僑民處理各項法令後,恢復其原國籍者,仍適用敵僑處理法令。但依其本國法保留國籍者,可承認其原國籍,其前在我淪陷區有危害中國情事者,仍依法處置
2597
- 內政部 35.2.28. (35)戶字第1623號
- 關於德奧等國女子嫁與中國人為妻國籍之規定,應准其依隨中國國籍法第二條第一款及同法施行條例第二條等之規定,辦理取得中國國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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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
- 內政部 33.1.8.渝戶字第0989號函
- 我旅外僑民所生子女,持有出生地政府所發護照,並經我外交部簽證者,如未經核准出籍仍具有中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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