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訓所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090300102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附件一、第四點附件二,並自109年3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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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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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或其他經本學院同意者,得向本學院申請借用如附
件一所列之場地。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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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學院場地之申請、取消及變更借用方式如下:
(一)申請借用:除有急迫情形外,應於預定借用日十五日前,以書
面向本學院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二。
(二)取消或變更借用:除因天災、事變及其他可歸責於本學院之事
由致場地無法借用外,未能於核准時間借用場地,應於原核准
申請借用日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借用時
間或場地。
(三)前述情形,如遇申請借用時間或場地與本學院用途有衝突,或
因故不能按原核准時間提供場地時,本學院得視場地借用狀況
,要求借用單位配合取消、變更或另覓他地點舉行。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