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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351003240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點及第六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交通部推動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依
      據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
      交通部資格審查要點)第六點,以及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補助
      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交通部補助要點)第六點第三款規定,協助評估
      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之國產化及技術與達成度,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修正]

  • 四、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提送之國產化及技術與達成度相關文件須載明各
      項目之國內製程及國產關鍵零組件製造商之合作模式或契約關係,且
      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打刻符合 CNS 14246規定之十七碼車身號碼,且第十碼應為年
         份碼,並提供經製造廠或技術母廠簽署符合 CNS 14246或等同
         標準規定的車身編碼原則。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須使用國產車身
         總成、智慧化系統及電池組。
      (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除符合前二款規定外,須取得交通部國
         內大客車製造廠自主設計開發能力資格,並使用國產整車控制
         系統、電池管理系統、採用國產鋼材車架(橫樑/縱樑)及符
         合 CNS 15700-3附錄EE規定之電能補充系統(含車端及充電設
         備端)。
      (四)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除符合前三款規定外,動力系統之馬
         達須採用國產定轉子、矽鋼片及驅動器(不含絕緣柵雙極型電
         晶體Insulated Gate Bipolar Transistor,IGBT)。

  • [修正]

  • 六、本部辦理交通部轉送國產化及技術評估作業,就業者提送之申請書、
      示範計畫書等文件進行審查,國產化及技術評估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申請文件或計畫申請內容如有不符合或不齊備者,函請交通部通知業
      者補正。
      第一項所定之作業流程,分為專家審查會議及國產化小組會議二階段
      ,各階段會議均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會議決議
      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附表]
  • 附件一-國產化及技術評估作業流程

  • [修正]

  • 七、前點第三項專家審查會議,由本部遴聘車輛領域專家學者六人及財務
      領域專家學者一人擔任專家審查會議委員;並由委員共同推派一人作
      為召集人,襄助下列審查事宜:
      (一)邀集委員召開專家審查會議。
      (二)指派委員一人至二人擔任各申請案之主審。
      (三)於國產化小組會議報告專家審查會議結論。
      (四)陪同或指派委員偕同本部產業發展署代表參與交通部電動大客
         車示範計畫相關審查會議等之任務。

  • [修正]

  • 八、第六點第三項國產化小組會議,由本部產業發展署代表一人擔任召集
      人且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六人由下列政府機關、產業公協會及相關
      領域專家學者派(聘)之:
      (一)政府機關二人(交通部一人、環境部一人)。
      (二)產業公協會二人。
      (三)專家審查會召集人一人。
      (四)財務專家學者一人。
      前項第一款政府機關委員得指派代理人出席;第三款專家審查會召集
      人得指派各申請案之主審出席。

  • [修正]

  • 十、本部辦理國產化達成度評估作業,於收到交通部轉送電動大客車車輛
      業者參與示範計畫國產化達成度評估申請書、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國
      產化達成度查檢表(附件二)、電動大客車廠商參與示範計畫切結書
      等文件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召開專家審查會議進行審查,國產化達成
      度評估作業流程如附件三。
      前項會議應逐項評估達成項目,必要時並得進行現場訪視及抽驗;會
      議之委員出席人數及決議之成立事項,同第六點第三項規定。
      本部應將前述評估結果函復交通部,供該部依交通部補助要點規定辦
      理補助款撥付之參考。

  • [附表]
  • 附件二-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投資計畫查核點查檢表

  • 附件三-國產化達成度評估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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