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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110460489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至第五點、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六點附件一、第十點附件二、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規定所稱國產化項目用詞,定義如下: (一)車身總成:車身六大部件(包括前圍、後圍、左圍、右圍、上 圍、下部件等)。 (二)智慧化系統:係指將交通運輸結合資訊、通訊產業,至少包含 但不限於監控系統、行車紀錄器、營運管理系統、數位監控、 無線通訊、車載機,協助駕駛者處理駕駛及交通安全相關事務 ,最終實現全自動駕駛。 (三)電池組(Pack):電能量儲存裝置,包括多個電池芯(Batter y Cell or Cell)或與電池芯電子裝置正常連接之電池芯組合 、電路及過電流關斷裝置,包含電氣互連、外部系統介面。 (四)整車控制系統(Vehicle Control Unit,VCU):電動車整車控 制之核心部件,藉由採集駕駛訊號,獲得驅動電機與動力電池 等系統之相關訊息,進行數據運算及分析,並提供驅動電機控 制及動力電池管理指令,實現整車驅動控制、能量優化控制、 制動回饋控制,具備完善之故障診斷及處理功能。 (五)電池管理系統(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 BMS):管理電 池充放電、計算電量、老化、異常保護及控制電池開啟或關閉 之電子裝置。 (六)車架:底盤之主要結構,作為固定或連結到車輛上所有部件之 剛性結構體。 (七)電能補充系統:由電動車輛供電設備及電動車輛所組成,包含 從配線端之分支線路到車輛端插座之設備。主要功能係允許電 動車輛使用供電網路為車上電池組充電。 (八)馬達(驅動電機):將電能轉換成機械能為車輛行駛提供驅動 力之電氣裝置,該裝置也可具備機械能轉化成電能之功能。 (九)驅動器:控制動力電源與驅動電機間能量傳輸之裝置,由控制 訊號介面電路、驅動電機控制電路及驅動電路組成。 (十)底盤:為車輛運行之最低要求組合,至少包括車架、原動機( 將電能、熱能等形式之能量轉化為機械能,從而產生動力並作 業之機器)、制動、輪胎、轉向、懸吊與軸組等系統及部件。 (十一)電池芯(Battery Cell or Cell):具正負電極的電化學儲 能基本單元,亦稱為單電池。

  • [修正]
  • 五、為提供國產化及技術與達成度評估意見,依交通部資格審查要點第六 點設之國產化及技術分組,任務如下: (一)針對業者提送之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參與示範計畫國產化及技 術評估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參與 示範計畫書(以下簡稱示範計畫書),訂定審查原則及評定方 式。 (二)國產化及技術評估項目之評估標準、配分權重及評定方式建議 。 (三)審查業者提送之申請書及示範計畫書內容,並得對電動大客車 車輛業者、關鍵零組件製造商之生產、庫存場所或實際運行車 輛等進行現場訪視及抽驗。 (四)依交通部資格審查要點附件五所定之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參與 示範計畫書評估項目與權重,本於公平、公正原則評估業者申 請案。 (五)辦理國產化及技術評估、達成度評估及國產電池芯優先性查核 ,進行現場訪視及抽驗。 (六)協助解釋與國產化及技術評估、達成度評估或國產電池芯優先 性查核之標準、評估過程,及評估結果有關之事項。 (七)審查示範計畫書之變更申請。 (八)其他有關國產化及技術評估、達成度評估或國產電池芯優先性 查核事項之協助及諮詢。

  • [修正]
  • 六、本部辦理交通部轉送國產化及技術評估作業,就業者提送之申請書、 示範計畫書等文件進行審查,國產化及技術評估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申請文件或計畫申請內容如有不符合或不齊備者,函請交通部通知業 者補正。 第一項所定之作業流程,分為專家審查會議及國產化小組會議二階段 ,各階段會議均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會議決議 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附表]
  • 附件一-國產化及技術評估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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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第六點第三項國產化小組會議,由本部工業局代表一人擔任召集人且 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六人由下列政府機關、產業公協會及相關領域 專家學者派(聘)之: (一)政府機關二人(交通部一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人)。 (二)產業公協會二人。 (三)專家審查會召集人一人。 (四)財務專家學者一人。 前項第一款政府機關委員得指派代理人出席;第三款專家審查會召集 人得指派各申請案之主審出席。

  • [修正]
  • 九、國產化及技術評估之審查原則與評定方式,應參考國產化項目、時程 規定、國產化具體規劃,及國內電動大客車產業發展方向,訂定必備 資格及評分資格之評分標準如下: (一)必備資格:依交通部資格審查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辦理, 須符合必備資格,始得進入評分資格。 (二)評分資格:依交通部資格審查要點附件五所定五項評估項目, 就業者所提示範計畫書分別評分;並針對業者檢附之電池芯相 關證明資料,提出國產電池芯優先性查核意見。 本部應將前述評估結果函復交通部參考。

  • [修正]
  • 十、本部辦理國產化達成度評估作業,於收到交通部轉送電動大客車車輛 業者參與示範計畫國產化達成度評估申請書、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國 產化達成度查檢表(附件二)、電動大客車廠商參與示範計畫切結書 等文件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召開專家審查會議進行審查,國產化達成 度評估作業流程如附件三。 前項會議應逐項評估達成項目,必要時並得進行現場訪視及抽驗;會 議之委員出席人務及決議之成立事項,同第六點第三項規定。 本部應將前述評估結果函復交通部,供該部依交通部補助要點規定辦 理補助款撥付之參考。

  • [附表]
  • 附件二-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國產化達成度查檢表

  • 附件三-國產化達成度評估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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