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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平準基金以臺糖公司臺灣港口交貨外銷售價每公噸美金二百五十元為起提點,依左列提存
級距及提存率提存之。
一、售價在美金二百五十元以上至三百五十元時,其超過二百五十元部分,提存百分之二
十。
二、售價在美金三百五十元以上至四百五十元時,其超過三百五十元部分,提存百分之三
十。
三、售價在美金四百五十元以上至七百五十元時,其超過四百五十元部分,提存百分之四
十。
四、售價在美金七百五十元以下時,其超過七百五十元部分,一律提存百分之五十。
前項起提點,行政院得衡酌國際糖價、基金餘絀、蔗農收益及臺糖公司生產成本等因素,
於最低每公噸美金二百五十元,最高每公噸四百五十元之範圍內調整之。
行政院依前項規定調整起提點時,除應按起提點所調整之比率,調整提存級距及提存率所
據之金額外,其餘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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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55年2月10日
中華民國66年11月8日總統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刊總統府公報第3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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