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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以行駛市區內為原則,其行駛路線由該准立案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如需 要延長路線至市區以外時,應敘明理由,檢同營運路線圖,報請各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後方得行駛。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屬於直轄市者,應商得相鄰之省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 二、屬於省轄市者,應報由省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如延長至直轄市者,並應由省公路主管 機關商得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 三、屬於縣轄市者,準用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四、該延長路線如有其他汽車客運業申請營運時,應無條件共同行駛。 五、延長行駛至市區以外,以不超過鄰接鄉、鎮、市行政區域範圍,並以不變更原定票價 為限。但依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經相關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辦理聯營時,得以鄰接線( 市)行政區域為延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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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49年7月28日
中華民國83年2月1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30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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