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50年8月5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089472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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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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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三年內,其屬遊覽車 客運業營業車輛者,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一年內,以同一車輛種類全新或 年份較新之車輛替補,屆期註銷替補。 計程車客運業未能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三年內之期限替補者,得於期限屆滿 前申請展期。延展之期限及次數由原核准之公路主管機關視當地運輸需要 及計程車行管理情形核定之,屆期註銷替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