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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9166427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參、計畫內容
    一、訓練對象
      訓練對象係依據本部「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二條及第二條之一規定,應完成畢
      業後一般醫學訓練。
    二、訓練特性
     (一)重視以學習者為中心及核心能力導向,加強一般醫學實務臨床訓練。
     (二)加強社區醫療、基層醫療及保健的理念,並參與社區現場實作的經驗。
     (三)加強老年醫學、長期照護及安寧緩和醫療照顧概念與實務。
     (四)學習跨領域團隊合作照護,與其他職類團隊成員共同合作,落實以病人為中心的醫
        療。
     (五)加強人本、人文與社會關懷,培養與病人及其家屬應對時,應具備的舉止與談吐,
        砥礪品德並恪守醫學倫理。
     (六)培養實證臨床決策分析能力,並造就自我學習能力。
    三、訓練課程
     (一)課程架構
        本計畫訓練期程共計兩年,第一年訓練課程(以下簡稱PGY1)包含一般醫學內科、
        一般醫學外科、一般醫學兒科、一般醫學婦產科、急診醫學、社區醫學及選修課程
        。第二年訓練課程(以下簡稱PGY2)設有「四分組訓練(一般醫學內科組、一般醫
        學外科組、一般醫學兒科組及一般醫學婦產科組)」及「不分組訓練」供選擇,並
        設選修課程,其中不分組之選修課程另提供衛生所實務訓練。
        因應我國人口老化狀況並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並強化急診醫學與緊急醫療概念
        ,於PGY1、PGY2各安排 1個月的急診醫學訓練,於PGY2安排安寧照護及老年醫學訓
        練。有關本計畫訓練架構詳如表一至表三,各科課程內容如附件一。
        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2條規定, PGY訓練期間為一年且於 110年 8月 1日
        以後開始訓練者,訓練課程依表一(PGY1)內容安排;「一般醫學基本訓練課程」
        及「案例分析數」依表四及表五所列PGY1規定辦理。
     (二)訓練安排相關規定
        1.PGY1及PGY2之課程訓練時間若為 3個月內(含)者,應於規範時間內連續訓練完
         成,各訓練課程不得分段安排;PGY2四分組中除急診醫學訓練及該分組社區醫院
         訓練,餘 7個月訓練課程,若採分段安排,每段至少 3個月。如因不可抗力之因
         素無法連續訓練,則已完成訓練之部分月份是否得予採認,應報請本部專案討論
         後認定。
        2.主要訓練醫院規劃至合作醫院訓練之PGY1「社區醫學( 2個月)」課程,應至少
         有50%以上訓練人月數至不同體系之合作醫院及至少有25%以上訓練人月數至不
         同層級(依健保給付層級認定)之合作醫院訓練,合作醫院若同時符合上述二條
         件,皆可列入計算。
        3.訓練執行以訓練課程為核算單位,須完成各項訓練課程內容及課程之要求,並經
         評核通過,方能採計訓練年資。
        4.訓練醫院申請之訓練課程經審核通過後,始能執行該訓練課程,且不得將該訓練
         課程再委託其他訓練醫院執行。
        5.訓練學員若於訓練期間轉換至其他訓練機構或其他特殊原因延訓,如婚假、產假
         、病假或其他,其已完成且評核通過之訓練課程,以訓練課程為單位予以採計,
         並由原訓練機構發給證明。
        6.訓練學員若於訓練期間因服兵役致使訓練中斷,服役期滿返回原訓練醫院接續訓
         練前,需至「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管理系統」上傳兵役證明(入營通知
         單),由醫策會審查通過後,始不受 3個月內(含)課程連續訓練之規定。
    四、訓練醫院資格
      本訓練計畫由主要訓練醫院和合作醫院組成聯合訓練群組,互相合作完成本訓練計畫,
      訓練醫院應擇一選擇擔任主要訓練醫院或合作醫院。聯合訓練群組內各訓練醫院資格及
      任務分工如下:
     (一)主要訓練醫院
        1.資格
         (1)經本部「醫師及醫事人員類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且在合格效期內之醫院。
         (2)須同時具備「內科」、「外科」、「兒科」及「婦產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資
          格,且均在效期內之醫院。屬醫學中心層級者,且另有設立專供診治兒童之綜
          合醫院(即兒童醫院),經公告為兒童醫院評鑑合格及兒童教學醫院評鑑合格
          ,且在合格效期內,則主要訓練醫院得不受前述之限制(須為兒科專科醫師訓
          練醫院),仍可申請本計畫。訓練計畫中與兒科相關訓練內容亦可於其兒童醫
          院進行。
         (3)須至少執行PGY1之 8個月訓練課程(包含 3個月一般醫學內科、 2個月一般醫
          學外科、 1個月一般醫學兒科、 1個月一般醫學婦產科及 1個月急診醫學訓練
          )、PGY2之部分訓練課程(包含 8個月四分組訓練、 1個月老年醫學訓練及不
          分組之 3個月一般醫學內科、 2個月一般醫學外科及 1個月急診醫學訓練)。
         (4)執行PGY1及PGY2之 1個月急診醫學須具備至少 5名取得該專科醫師 3年(含)
          以上,且執業登記於該院該科之專任專科醫師。
         (5)執行訓練課程之專任主治醫師數,應有一定比例具備本部委託台灣醫學教育學
          會認證之一般醫學師資完訓證明。各課程要求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考附圖)

          註:
          1.人數計算四捨五入至整數,惟各科提報之專任醫師若小於 5位以下,則須至
           少1名須取得一般醫學師資完訓證明。
          2.內科專任主治醫師定義:取得內科專科醫師3年(含)以上,且執業登記在該
           院內科1年(含)以上。
          3.外科專任主治醫師定義:取得外科專科醫師3年(含)以上,且執業登記在該
           院外科1年(含)以上。
          4.兒科專任主治醫師定義:取得兒科專科醫師3年(含)以上,且執業登記在該
           院兒科1年(含)以上。主要訓練醫院另設立兒童醫院者,得合併計算兩院之
           兒科專任主治醫師人數。
          5.婦產科專任主治醫師定義:取得婦產科專科醫師3年(含)以上,且執業登記
           在該院婦產科1年(含)以上。
          6.急診醫學科專任主治醫師定義:取得急診醫學專科醫師3年(含)以上,且執
           業登記在該院急診醫學科1年(含)以上。
         (6)執行PGY2之 1個月老年醫學訓練課程,須具備老年醫學照護團隊,成員包含經
          台灣老年學暨老年醫學會訓練及通過認證之醫師、其他專科醫師(可與前述醫
          師相互支援者)、護理師、營養師、社工人員等至少各1人。且須至少1名教師
          參加本部委託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以下簡稱醫策會)辦理之
          「老年醫學臨床教師研習營」。
        2.任務
         (1)統籌執行計畫申請相關事宜,並擔任本計畫聯絡窗口。
         (2)整合所有合作醫院之訓練課程,並負責提出所屬聯合訓練群組之訓練計畫。
         (3)統整聯合訓練群組內所有訓練醫院,共同簽訂合作契約,作為計畫協調者,掌
          握計畫執行進度,並傳達計畫相關訊息。
         (4)統籌「一般醫學基本訓練課程」。
         (5)負責訓練學員之訓練期程規劃,並確認整體訓練品質和進度。
         (6)負責教師師資培訓、教材研發、評估方法等訓練計畫相關之教學資源規劃。
     (二)合作醫院(單位)
        1.資格
         (1)經本部「醫師及醫事人員類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且在合格效期內之醫院。若
          僅執行社區醫學訓練課程之合作醫院,則應至少為「醫事人員類(非醫師)教
          學醫院」評鑑合格,且在合格效期內,或為 100學年度經本部核定並執行畢業
          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社區相關訓練課程之非教學醫院。衛生所實務訓練課程限
          於衛生所執行。
         (2)執行PGY2四分組訓練(一般醫學內科組、一般醫學外科組、一般醫學兒科組及
          一般醫學婦產科組)之社區內科、社區外科、社區兒科訓練課程之合作醫院,
          須具該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資格(或須至少具備 RRC之合作訓練醫院資格);執
          行社區婦產科訓練課程之合作醫院須具備至少 4名取得婦產科專科醫師 3年(
          含)以上,且執業登記於該院婦產科之專任專科醫師。
         (3)須執行以下任一項課程
          PGY1: 2個月社區醫學訓練課程或選修課程。
          PGY2:PGY2四分組訓練(一般醫學內科組、一般醫學外科組、一般醫學兒科組
          及一般醫學婦產科組)之社區內科、社區外科、社區兒科及社區婦產科訓練課
          程或選修課程。
         (4)執行PGY1社區醫學訓練課程及PGY2四分組訓練之社區內科、社區外科、社區兒
          科及社區婦產科訓練課程,每項課程皆須至少 1名臨床教師取得本部委託台灣
          醫學教育學會認證之一般醫學師資完訓證明。
        2.任務
         (1)配合主要訓練醫院,參與訓練計畫相關之擬定及配合執行。
         (2)掌握訓練學員訓練狀況,並回饋主要訓練醫院。
     (三)欲執行選修訓練課程,應具該選修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資格且在效期內之醫院,
        整合醫學課程則限經本部核定辦理當年度「醫院整合醫學照護制度推廣計畫」醫院
        執行,選修訓練課程得由主要訓練醫院及合作醫院共同開設,惟同一項課程應由主
        要訓練醫院或合作醫院擇一執行。
    五、訓練容額計算
     (一)二年期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以二年於同一家主要訓練醫院受訓為原則,主要
        透過一般醫學訓練選配完成主要訓練醫院選定。
     (二) 110學年度二年期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總容額數,係參考109 年度選配報名人
        數及 110年 6月預估之醫學系七年制、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八年制、學士後醫
        學系五年制等畢業人數,加成10%後訂定,訂為 1,511名(不含軍費生訓練所需員
        額)。尚未接受一年期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且預計於 110年度接受訓練者,訓
        練容額與二年期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總容額共用。
     (三)個別主要訓練醫院之訓練容額以該院之內科、外科、兒科及婦產科專任主治醫師人
        數(α)及該院學員招收率(β)為計算參數,其中β值以該院最近 2年之二年期
         PGY訓練計畫招收率及 108學年度一年期 PGY訓練計畫招收率,取平均值訂之;α
        值由主要訓練醫院每年度提報內科、外科、兒科及婦產科專任主治醫師名單,本部
        每年度核定之。計算方式如下:
         1.α值:主要訓練醫院之【內科(A)+外科(B)+兒科(C)+婦產科(D)加總
         】
         (1)內科(A)=內科專任主治醫師數
         (2)外科(B)=外科專任主治醫師數
         (3)兒科(C)=兒科專任主治醫師數
         (4)婦產科(D)=婦產科專任主治醫師數
        2.β值:【主要訓練醫院最近2年二年期PGY訓練計畫招收率(108學年度、109學年
         度)與一年期 PGY訓練計畫招收率(108學年度)取平均值】×【二年期PGY訓練
         計畫核定訓練容額(108學年度、109學年度)與一年期PGY訓練計畫核定訓練容額
         (108學年度)取平均值】。
        3.α值及β值皆換算為相對值,將數值最大之醫院值,換算值為 100,其餘醫院數
         值再等比例推算。如:所有主要訓練醫院中,A醫院原α值為最高150,B醫院原α
         值100,經等比例相對調整後,A醫院調整為100,B醫院則調整為66.67(100/15
         0*100=66.67)。
         4.主要訓練醫院容額=【該院(α值×70%+β值×30%)】÷【各院(α值×70
         %+β值×30%)總和】×110學年度總容額數。
      備註:
      1.α值
       (1)內科專任主治醫師定義:取得內科專科醫師 3年(含)以上,且執業登記在該院內
        科 1年(含)以上。
       (2)外科專任主治醫師定義:取得外科專科醫師 3年(含)以上,且執業登記在該院外
        科 1年(含)以上。
       (3)兒科專任主治醫師定義:取得兒科專科醫師 3年(含)以上,且執業登記在該院兒
        科 1年(含)以上。主要訓練醫院另設立兒童醫院者,得合併計算兩院之兒科專任
        主治醫師人數。
       (4)婦產科專任主治醫師定義:取得婦產科專科醫師 3年(含)以上,且執業登記在該
        院婦產科 1年(含)以上。
      2.β值
       (1)108學年度一年期 PGY招收率=(108年度一年期PGY第一次選配成功人數)÷(108
        學年度一年期PGY容額)×100%
       (2)108學年度二年期 PGY招收率=(108年度二年期PGY第一次選配成功人數)÷(108
        學年度二年期PGY容額)×100%
       (3)109學年度二年期 PGY招收率=(109年度二年期PGY第一次選配成功人數)÷(109
        學年度二年期PGY容額)×100%。
       (4)招收率平均值=(108學年度一年期 PGY招收率+108學年度二年期PGY招收率+109
        學年度二年期 PGY招收率)÷3。若僅有1年招收率,則取1年招收率計算。
       (5)核定訓練容額平均值=(108學年度一年期PGY核定訓練容額+108學年度二年期PGY
        核定訓練容額+ 109學年度二年期PGY核定訓練容額)÷3。若僅有 1年核定訓練容
        額,則取1年核定訓練容額計算。
      3.東部地區主要訓練醫院及當年度新申請醫院得不參考招收率。
      4.個別主要訓練醫院之訓練容額,以 110學年度二年期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總容額
       數之9%訂為上限。
      5.如公告之總容額與( 110年度第一次選配報名人數加計 5%)不同時,則依( 110年
       度第一次選配報名人數加計 5%)調整。
     (四)PGY2各分組人數安排規定
        1.主要訓練醫院須於PGY1訓練中期(約每年 2月或 3月),進行學員PGY2分組意願
         調查,並搭配PGY1晉升PGY2相關具體評估制度,於PGY1訓練結束前完成學員分組
         ,並至二年期 PGY計畫管理系統完成各組學員名單登錄。
        2.依據各院核定之訓練容額,以內科、外科、兒科及婦產科師資人數比例分配,並
         整體考量內科、外科、兒科及婦產科四專科之住院醫師訓練容額後,換算一般醫
         學內科組、一般醫學外科組、一般醫學兒科組及一般醫學婦產科組四分組人數上
         限。
        3.依上述方式換算四分組人數上限後,主要訓練醫院得依各科之訓練容量及實際運
         作情形下修各分組人數上限。
        4.後續進行學員PGY2分組意願調查及分組,如有超出各分組人數上限,則學員可選
         擇進入其他仍有缺額的分組別或不分組進行訓練。
        5.PGY2訓練組別選定後,主訓醫院需至「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管理系統」
         登錄各分組學員名單(約每年 5月)相關資訊須即時公布於選配系統供學員知悉
         。
    六、評量考核
     (一)各訓練醫院應於每項訓練課程之訓練期間或結束時,評核訓練學員之訓練成效,並
        有回饋及輔導機制。
     (二)由訓練醫院依各項訓練課程內容及本部公布之評核方式(如附件二)予以評核認定
        ,並於訓練結束後於本部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管理系統註記完訓。
     (三)訓練學員完成訓練課程後,即可由主要訓練醫院於線上系統列印二年期醫師畢業後
        一般醫學訓練計畫結訓證明。
    七、轉換訓練組別/主要訓練醫院之相關規定
     (一)考量二年期 PGY係以二年於同一家主要訓練醫院受訓為原則進行選配,為維護學員
        權益,PGY2起訓 2個月內可提出轉換訓練組別/主要訓練醫院之申請(以申請一次
        為原則);原訓練醫院欲申請轉換至其他組別,在不超過訓練醫院該分組之人數上
        限及總容額人數等前提下,可由醫院逕自作業。轉換主要訓練醫院者,比照前述原
        則辦理。轉換訓練組別/主要訓練醫院者,均由主要訓練醫院自行核定後,向醫策
        會報備,不需另外報請衛生福利部同意,轉組後的課程安排與時程調整則由主要訓
        練醫院自行安排。
     (二)訓練年資採計原則
        1.申請轉換組別者,已完成且評核通過之課程與其他分組課程相同者,得予以採計
         ;「分科組(一般醫學內科組/一般醫學外科組/一般醫學兒科組/一般醫學婦
         產科組)」中 1個月的急診醫學訓練不得與「不分科組」的急診醫學訓練相抵。
        2.申請轉換主要訓練醫院者,已完成且評核通過之課程認列以月份為單位,惟新訓
         練醫院之訓練安排仍須符合 3個月內的課程應連續完成的規範。

  • [附表]
  • 表一、PGY1(12個月)

  • 表二、PGY2-分組(一般醫學內科組、一般醫學外科組、一般醫學婦產科組及一般醫學兒科組)(12個月)

  • 表三、PGY2-不分組(12個月)

  • 表四、一般醫學基本訓練課程(計24小時)

  • 表五、案例分析數(計25例)

  • 附件一、PGY1

  • 附圖-四(一)(5)課程要求

  • 附件二、PGY1-各訓練課程必要評估項目

  • 附件三、急診醫學訓練評估表單(EPA-1)

  • [修正]
  • 伍、計畫申請程序
    一、計畫申請
     (一)本計畫受理申請自公告日起至 109年 8月21日17時截止,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主
        要訓練醫院請至本部線上系統申請「二年期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並以
        醫事機構憑證IC卡線上送出後,以正式公文函送醫策會進行初審作業。本、分院(
        院區)經教學醫院評鑑合併評鑑合格者,得合併申請本計畫。
     (二)本計畫申請經本部核定後,聯合訓練群組或訓練計畫內容如有新增或修正,應於下
        一年度公告之申請期間內至線上系統填寫,提出申請。
    二、計畫審查
      由醫策會就計畫內容於線上系統進行行政審查,並另請專家學者進行專業審查。計畫審
      查如有疑義,得請申請醫院口頭說明。
    三、計畫核定
     (一)由本部公告計畫審查結果,並通知審查意見。
     (二)本計畫之訓練經費補助,另依本部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相關作業規定辦理。訓練
        醫院及訓練學員需透過選配作業完成招募及申請訓練容額,始予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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