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1070026306函修正發布第三點及第四點附表,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適用對象: (一)退除役官兵:指第一類或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並經本會服務照顧系統登錄有案者。 (二)眷屬:指退除役官兵配偶、父母、未成年之子女、已成年未婚之身心障礙子女。 (三)遺眷:指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配偶、父母、未成年之子女、已成年未婚之身心障礙子 女。 (四)一般民眾:指榮家與地方政府依協定安置者。
- [修正]
-
四、緊急安置程序: 榮服處發現有緊急安置之必要情形,應由榮服處就近向退除役官兵、眷屬或遺眷所在地 榮家(如家籍暨居住地區配賦表)申請,惟申請安置前,應由榮服處及榮家首長先行協 調,再責由相關承辦人員接續處理,有爭議者,依第九點第五款辦理。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