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五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 [修正]
-
第七條(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相關業務)
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 。
- [修正]
-
第三十條(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0211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十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