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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0211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十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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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 [修正]
  • 第七條(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相關業務)

    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 。

  • [修正]
  • 第三十條(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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