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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係指: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先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始得從 事之工作。 二、須具備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及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始能勝任之工作 。 三、其他須受高等教育或專業訓練,或經專業考試,或曾師事專家而具業務經驗並具有成 績,或自力學習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經各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 機關商定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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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1年8月5日
中華民國85年5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勞職外字第11366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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