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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採購稽核小組之成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稽核委員有前項情形或未能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四條之規定公正行使職權者,設立機
關應解除其職務。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88年5月17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稽字第1090028575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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