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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1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18025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之申請書;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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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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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之一
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與上市(櫃)公司、第一上市(櫃)公司或第二上市(櫃)公司 合併,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仍為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消滅公司之有價證券應終止上市 ,存續之公司因合併而增發與已上市股票同種類之新股、新股權利證書,得自合併基準日 起開始上市,但合併消滅公司之上市有價證券應於合併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日起停 止買賣,其並應於同基準日(不含)前至少三十個營業日,填妥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 向本公司提出終止上市申請。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