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組織
中華民國36年3月31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2601號令修正公布第九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九條

    司法院設下列各廳、處,掌理本院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
    一、民事廳。
    二、刑事廳。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四、少年及家事廳。
    五、司法行政廳。
    六、憲法法庭書記廳。
    七、秘書處。
    八、資訊處。
    九、公共關係處。
    十、新聞及法治宣導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