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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司法院設下列各廳、處,掌理本院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
一、民事廳。
二、刑事廳。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四、少年及家事廳。
五、司法行政廳。
六、憲法法庭書記廳。
七、秘書處。
八、資訊處。
九、公共關係處。
十、新聞及法治宣導處。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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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36年3月31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2601號令修正公布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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