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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各該事業同類職務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 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辦理者於訓練期滿翌日起經 服務三年,始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單位。本考試及格人員,並不得轉調交通部、 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交通行政機關及交通事業機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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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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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49年12月19日
中華民國88年11月15日考試院(八八)考臺組壹一字第0706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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