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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 法務部 113.08.14 法律字第1130350955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開發許可案件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無法於展期期限內完成應辦事項,得否申請回復原狀或扣除不應歸責事由之期程天數等相關疑義一案之說明
2.
3.
  • 衛生福利部 109.05.07 衛授家字第1090600430號函
  • 保障民眾請領權益,申請人為配合我國(或國際)相關武漢間疫措施致未能於60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因屬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申請人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居家檢疫通知書)向核定機關申請,經核符合補助資格線者,追溯自出生當月發給本津貼
4.
5.
6.
  • 內政部 101.05.10 台內營字第1010802850號令
  • 核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3條規定關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或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證之申請期間、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事由之期間扣除計算、水土保持或整地排水須與建築物一併施工時之申請事宜、申請補正程序等疑義
7.
  • 法務部 100.11.17 法律字第10000149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50條第1、3項立法意旨在於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事由,致無法按期申請,應有救濟之道,故申請人如有因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使不能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8.
  • 內政部 100.05.10 台內社字第1000089245號函
  •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有關保費補助資格之認定與生效期間,係依社會救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原則上溯及受理申請日之當月份發生核定資格之效力
9.
  • 法務部政風司 100.01.06 政財字第0991114024號書函
  • 申報義務人因腦出血入院開刀診療,處於意識模糊、行動不便之狀態,其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之正當理由,該申報義務人得於日後身體復原時,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於2個月內完成卸(離)職財產申報
10.
  • 法務部政風司 100.01.06 政財字第0991114816號書函
  • 申報義務人因肢體活動障礙處於住院狀態,事實上已無法執行職務,其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之正當理由,該申報義務人得於日後身體復原時,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於2個月內完成卸(離)職財產申報
11.
  • 法務部 100.01.04 法政字第0991113676號函
  • 公職人員若依法「帶職帶薪」出國研習、考察或因服兵役、育嬰假等法定事由而「留職停薪」,致未於定期申報期限屆至前返國者,因屬正當理由無法依規定如期申報之情形,應於返國敘職或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若卸(離)職者則為卸(離)職申報
12.
  • 內政部營建署 99.08.10 營署宅字第0990052727號函
  • 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8點第1項第1款所稱「辦理貸款手續」,係指核定戶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日起一年內,持該證明洽承辦貸款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
13.
  • 內政部營建署 99.08.10 營署宅字第0990052735號函
  • 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5點第1項第1款所稱「辦理貸款手續」,係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持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洽承辦貸款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辦理貸款之各項手續,應於簽定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但遇假日、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及第50條規定辦理
14.
  • 法務部 99.04.27 法政字第0999016517號函
  • 關於公職人員卸(離)職財產之申報,無論係帶職停薪或在職執行,皆應俟其復職後,依回復原狀之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第50條之規定辦理之,至於無論申報義務人刑期之長短,其出監之日非無變更之可能,且應以在監多久作為免除卸(離)職申報之標準,亦有可議,自難逕以申報義務人因案在監服刑,即予免除辦理卸(離)職申報
15.
  • 內政部 99.01.29 台內社字第0990012836號函
  • 職業工會會員於97年12月31日申請離職退保並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其屬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所稱之「請領」,符合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規定,而為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對象
16.
  • 法務部 99.01.27 法政決字第0999004460號書函
  • 按行政程序法第50條之規定,因案遭羈押之公職人員無法辦理年度定期之財產申報,且自該期間起停職而未再執行相關之職務,即無利用職務上之機關謀取不法利益之可能,因此,應俟該申報義務人日後免職處分確定後,再行辦理卸離職之申報即可
17.
  • 法務部 98.10.08 法政決字第0981112372號書函
  • 關於地方法院新進法官甫到職後隨即於就(到)職3個月內辦理留職停薪服役,因其未滿申報期限即留職停薪,且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謀取不法利益之可能,故毋庸申報,俟其復職後,則依「回復原狀」之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第50條之規定辦理
18.
  • 法務部 98.02.23 法律字第0980700032號書函
  • 人民依行政法規負有申報義務,與「基於法規之申請案件」有別,無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9條及第50條之餘地;惟實務上得否類推適用,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加以審酌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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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1.26 簽見
  • 本案若原處分機關認其原審定之處分確屬違法,且並符合相關各款之規定者,似得依職權撤原處分並重為審定,惟需注意者,行政程序法第121條就撤銷權之行使明訂有期間之限制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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