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5.14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307號
- 政府採購法並未明定招標機關得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若招標機關依其他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職務亦無從認定有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之必要,則尚難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至於投標廠商提供「實質受益人」資訊予招標機關部分,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9.01 發法字第1100016400號
- 公務機關在我國領域外蒐集我國人民之個人資料,亦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於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個人資料雖得予以保留,惟倘不論特定目的為何,一律請當事人同意蒐集機關得無限期留存其個資,似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不符
3.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7.05 發法字第1100011380號
- 公務機關如擬於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增訂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規定,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1款規定。 另在法規尚未增訂個人資料對外提供之前提下,倘經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使當事人單獨所為同意之意思表示,尚符合同條但書第7款規定,惟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規定
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6.09 發法字第1102000886號
-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如欲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於蒐集個人資料時將法定所應告知事項、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對當事人明確告知後,並取得其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5.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4.16 發法字第1100005839號
- 臉部影像係屬具備高度人別辨識之個人資料,倘公務機關基於「戶政」之特定目的蒐集該等資料,並以當事人同意作為其合法事由時,應尊重當事人權益、注意有無其他侵害最小之方式、注意踐行法定應告知事項等,始符合相關規定
6.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7.04 發法字第1082001104號
- 關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須就個案具體事實綜合判斷之。又同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所稱之「增進公共利益」,係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
7.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5.03 發法字第1082000769號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7條第1項規定及第8條第1項各款規定,醫院於法定職掌內,透過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其醫療資料,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8.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3.12 發法字第1082000384號
- 教材業者以贈品利誘學童提供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且踐行同法第8條第1項相關法定應告知事項,如其告知對象無法充分瞭解其個人資料之後續利用,則未能符合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再依同法第4項規定,業者就當事人同意合法要件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9.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1.21 發法字第1072002136號函
- 有關業者在原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目的下,倘服務延伸所衍生之資料蒐集範圍變更,皆須依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惟對於過去已告知之相同事項,得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運用各種技術以簡化或便利之方式通知當事人。另業者如欲透過「推定同意」之方式取得個人資料,除應盡告知義務且明確告知外,尚須符合「當事人未表示拒絕」及「當事人已提供其個人資料」兩項要件,始得為之
10.
- 法務部 106.10.11 法律字第106035096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所稱「同意」,係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該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意思表示,而基於契約關係蒐集個人資料,原則上僅能於契約事務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又非公務機關使用基於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下取得之個人資料,對其進行行銷應合乎社會通念下當事人對隱私權合理期待;同法第7條第3項規定所稱「明確告知」方式,任何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方式均屬之,惟為達到「明確告知」目的,蒐集者仍應以個別通知方式使當事人知悉,不得以單純擺設公告或上網公告概括方式為之,須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該公告內容方式始屬之;同法第8條第1項立法意旨在使當事人能充分瞭解個人資料被他人蒐集情形,告知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時,以告知時已知資訊進行適度描述已足,尚無須詳列未知資訊
11.
- 法務部 106.09.05 法律字第106035096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15、16條規定參照,衛生主管機關向網絡公務機關請求提供失聯個案聯繫方式及就醫診療院所名稱與地址,其蒐集個人資料,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利用網絡公務機關個人資料,其提供如係為協助執行法定職務事由,則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衛生主管機關向失聯精神個案就醫診療院所請求提供病歷資料俾利後續追蹤關懷訪視,其蒐集個人資料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如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則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利用醫療機構病歷資料,醫療機構為協助衛生主管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如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則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
12.
- 法務部 106.06.15 法律字第10603503880號函
- 法務部就「雜誌於講堂活動頁面發布特別聲明蒐集個人資料、將報名者個人資料利用於活動通知並寄送講座贈品等疑義」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說明
13.
- 法務部 106.06.12 法律字第10603504480號函
- 公務機關為辦理電子發票中獎、給獎核銷事宜,逕由電信事業提供手機號碼用戶個人資料予公務機關,是否為唯一或最小侵害方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恐非無疑。因公務機關蒐集民眾手機號碼時,技術上應得一併徵詢是否同意於中獎時由電信事業提供必要個人資料,由民眾自行評估選擇是否使用該項服務功能,使電信事業得經當事人同意而為目的外利用,俾確保民眾「隱私合理期待」
14.
- 法務部 106.02.08 法律字第10603500600號函
- 健身中心業者於簽立會員契約時,要求消費者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信用卡正反面影本,是否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或有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方法亦可以達到相同目的,此涉及事實認定及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可洽詢運動服務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
15.
- 法務部 105.11.14 法律字第10503516670號書函
- 地方政府為維護公共交通安全,擬透過交通違規罰單註記之公共自行車車號,與「公共自行車租賃服務」會員資料庫進行比對,進而對違規會員限制使用服務,藉以提升騎乘者及用路人安全,固可認係「為防止他人權益發生危害」並有助於「增進公共利益」,惟民眾騎乘公共自行車違反交通規則,是否達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4款「重大」危害其他用路人權益程度、是否逾越必要範圍以及與執法機關蒐集交通違規資料目的是否具有正當合理關聯等,仍宜審認相關事實本於權責審認
16.
- 法務部 104.12.31 法律決字第10403516870號書函
- 如為保護駕駛人及乘客安全目的於計程車計費表內建車內錄影、錄音功能,其蒐集資料若涉及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自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如在必要範圍內無須強制蒐集車內該等資料,業者宜選擇其他無車內強制錄影、錄音功能之計費表
17.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1.05 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75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書面意思表示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且為推動打造數位金融環境政策,自104.01.05起停止適用相關函釋1則
18.
- 法務部 103.11.14 法律決字第103002115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25、47~50條、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相關函釋及消費者保護實務等參照,有關消費關係爭議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的情形,建議由現行各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專責單位擔任處理,並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監督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19.
- 法務部 103.07.07 法律決字第103035080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電子簽章法第4條等規定參照,同意書雖係以電子方式為之,倘足以確認當事人意思表示,並有可為證明方式,即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書面同意」效力
20.
- 法務部 103.07.03 法律字第1030350451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教育部蒐集、處理及利用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部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蒐集、處理及利用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部分」、「公立學校將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部分」、「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7款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等配合提供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予教育部委託之機關學校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21.
- 法務部 103.05.09 法律字第103035056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19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27條等規定參照,網路販酒業者依法須於契約成立前或契約成立後確認消費者年齡,如認性質係屬保護功能附隨義務,則業者於締結契約前或履行契約時,為履行該附隨義務而有蒐集、處理消費者個人資料必要者,得認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要件,若否,則業者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又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2.
- 法務部 102.12.05 法律決字第10200683890號書函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參照,就業服務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故如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員工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載明公司得蒐集、處理、利用及保有員工個人資料類別,應先視有無違反上述特別規定,尚不得僅據書面同意書而予以免責
23.
- 法務部 102.12.05 法律決字第10200683900號書函
- 就業服務法第5、67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參照,如公司「同意書」載明公司得蒐集、處理、利用及保有員工個人資料類別,應先視有無違反上述「遠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規定,尚不得僅據該書面同意書而予以免責
24.
- 法務部 102.11.04 法律字第1020351222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公會「每年印行會員名錄」、「以會務系統建置會員資料並由會員自行選擇是否公布於網站上」及「將會員名錄提供予需要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等三項行為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25.
- 法務部 102.10.17 法律決字第102006552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19、20條規定參照,該法並非硬性規定一律皆須簽署同意書,若屬人事僱傭契約等關係蒐集、處理,則無須再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即得為之,如無涉契約關係之其他個人及家庭資料蒐集、處理,如無其他款項法律要件適用,則有可能須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26.
- 法務部 102.08.08 法律字第102035089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參照,該條第1項第6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另為書面意思表示;且該書面意思表示如係與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書面為之者,蒐集者應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故旅館業如於旅客登記卡或線上訂房頁面註記,仍應符合「書面同意」規定,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7.
- 法務部 102.07.05 法律字第102035073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等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使用基於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下取得個人資料,對當事人進行行銷,應合乎社會通念下當事人對隱私權合理期待,故「行銷行為內容」與「契約或類似契約」二者間,應有正當合理關聯,始符合上述規定特定目的內利用範疇,而無需再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28.
- 法務部 102.06.06 法律字第101000881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證券商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草案之疑義一案」之說明
29.
- 法務部 102.03.21 法律字第102035024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15、16條等規參照,政府機關辦理國家考試,與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及國內高中(職)以上學校,共同辦理資訊交換平臺,實施應考人報名資料檢核,係基於「試務行政」特定目的,執行考試法規所定職務,於審查應考人應考資格必要範圍內,自得合法為個人資料蒐集及利用之;應考人進行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報名,均經告知並需填具同意書始得進行報名,同意書雖以電子方式為之,倘足以確認當事人意思表示,並有可為證明方式,即具「書面同意」之效力
30.
- 法務部 102.03.04 法律字第101031111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19、20條等規定參照,教育單位訂定工作計畫」辦理業務,篩檢或蒐集自我傷害高關懷學生相關資料,主要係提供學校輔導室後續追蹤輔導,或用以提醒導師對於該學生多予以關心注意,如確係在學生(或家長)書面同意下進行篩檢,應未違反上述規定
31.
- 內政部 102.01.29 台內民字第10200892752號函
- 寺廟因信眾為求神問事蒐集個人資料,則於其宗教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原則上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32.
- 法務部 102.01.23 法律字第102000018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11、19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參照,寺廟因信眾為求神問事蒐集個人資料,則於其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除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外,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33.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0702320號函
- 針對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作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符合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能為之,而其中當事人書面同意即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示
34.
- 法務部 101.12.10 法律字第101031070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20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參照,如電信公司欲於單一業務申請書中,採當事人書面同意方式行銷業務,建議於申請書中以較為顯著字體標示,與申請書中其他條款文句相區隔,並於獨立顯著位置予當事人表示同意與否之意思
35.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8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就指紋如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自得為蒐集,又蒐集時並應履行告知義務,並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36.
- 法務部 100.06.17 法律字第1000015767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9條及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概念,方向上將界定為蒐集個人資料之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及傳遞資料之蒐集者之範疇,以資適用
37.
- 法務部 100.05.13 法律字第0999051926號書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現行悠遊聯名卡係採無記名式,合作銀行於接獲持卡人掛失通知時提供卡號(不含持卡人個人資料),因僅作為帳務處理之用,如技術上無從得知持卡人個人資料,非屬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應無前開法律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