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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0010209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自110年5月14日施行
  • 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四條(建立傳染病防治醫療網)

    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立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將全國劃分為若干區,並指定醫療機構設傳染病隔 離病房。經指定之醫療機構對於主管機關指示收治傳染病病人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區指揮官及副指揮官若干人,統籌指揮、協調及調度區內相關防疫醫療 資源。 第一項指定之醫療機構,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之劃分方式、區指揮官與副指揮官之任務及權限、醫療機構之指定條件 、期限、程序、補助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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