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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申請籌設」作業流程圖
教育局 / 終身教育類
中華民國111年03月14日

相關法規

  • 第 八 條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教育局申請籌設: 一 設班計畫書:應載明設班宗旨、擬設名稱、類科及班數、班址及班舍面 積、設立人及班主任基本資料。 二 教學科目表、課程進度表、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三 設立人及班主任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 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應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 四 班主任專任切結書。 五 班舍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及核准 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但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補習班, 得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辦理。 六 組織規程及學則。 七 其為共同設立者,共同設立人名冊。 前項第五款之核准平面圖及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 示辦公室、安全及衛生設備。 補習班如為二人以上共同設立者,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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