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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 法務部 114.02.12 法律字第11403501920號書函
  • 有關土地為中華民國單獨所有,共同管理機關既非土地之共有人,自無應有部分可言。尚無從就共同管理土地如何使用所為之協議成立分管契約,自不得就該協議辦理分管登記,亦無法協議分割共有物為單獨所有。共同管理機關就共同管理土地所為之約定,如係為協調處理管轄之行政事務,或為釐清雙方之權限及責任,性質上應屬「行政協定」
2.
  • 法務部 113.01.05 法律字第11203514830號書函
  •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未經廢止前,其效力仍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求權。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從事行政活動,不得將不具事理上關聯之事項與其所欲採取之措施或決定相互結合
3.
4.
  • 法務部 109.02.25 法律字第10903503120號書函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受補助之宜蘭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等5地方政府所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地方政府『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行政契約書」,因有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約定,應經行政院之認可,始符行政程序法規定
5.
  • 法務部 109.01.02 法律字第10803519370號函
  • 屬於同一行政主體之行政機關間,並不能各自代表其所屬之同一行政主體締結行政契約。系爭土地於早期同屬郵政總局及電信總局所共同管理之土地,其所有權仍應為國有土地。據此,該二局就共同管理之土地如何使用所為協議,尚無從成立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之分管契約
6.
  • 法務部 108.12.05 法律字第10803517770號函
  • 行政機關與行政助手間所定契約之性質,可分為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私法契約上「勞務採購」或屬行政程序法第137條規定之行政契約,應以具體契約內容判斷之
7.
  • 法務部 108.10.29 法律字第1080351535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6、135、137條規定參照,「行政助手」,係指受行政機關指揮監督,從事活動,且非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以協助完成行政職務。行政機關與行政助手間所定契約性質,或屬於私法契約上「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或屬行政契約,端就其具體契約內容而定,非謂以「行政助手」方式協助完成行政職務者,即均係行政契約性質
8.
  • 法務部 107.08.21 法律字第107035125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參照,我國現行行政法規並無禁止簽立行政契約明文規定,除非依事務性質,或法規明文規定不得締約者外,行政機關自得以成立行政契約作為行政行為形式,以達行政目的,故無依其性質不得締約,或法規明文不得締約情形,行政機關依行政規則締結行政契約,似無不可
9.
  • 法務部 107.08.15 法律字第1070350539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5、136條規定參照,何謂行政契約,目前學界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是否具有公法性質,而契約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又為兼顧行政效能與人民權益,容許行政機關於不牴觸法規定及已盡職權調查能事之前提下,與人民就尚不能確定之事項互相讓步而達成約定,並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另雖具備和解契約要件,行政機關是否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仍應依法妥為裁量
10.
  • 法務部 107.04.20 法律字第107035054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有關「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述之行政規則,及以「行政規則」發布,卻涉及行政部門外之規範其法律效力之說明
11.
  • 法務部 106.11.29 法律字第1060351582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契約當事人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得強制執行,又行政機關締結自願接受執行約定時應經認可程序;締約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其上級機關認可
12.
  • 法務部 106.01.16 法律字第1050351810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8條所稱「依法」,就中央法規而言,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惟行政契約以行使公權力行為為限,故不包括政府採購法;倘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權限委託受託人,始有適用上述規定之程序,又行政機關仍得參酌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內容,納入「依法」之中央法規中予以適用
13.
  • 法務部 105.03.30 法律字第1050350595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3條旨在保障得參加程序之人權利,同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以權利受侵害第三人之同意成為行政契約生效特別要件,而教師工會與雇主依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就會務假所為「約定」,是否屬行政契約而有前述規定適用,宜由主管機關綜合考量後本於職權認定
14.
  • 法務部 105.01.08 法律字第10503500460號函
  •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訂立書面委託契約屬行政契約,另「應以公開方式決定受託機構」,其立法本意是否係指限於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委託程序及公開方式始為適法,宜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釐清審認
15.
  • 法務部 104.12.18 法律字第10403516350號函
  • 行政和解契約如訂定人民拋棄其訴訟權約款,如就系爭事實不能確定而達成和解部分訂定人民不再爭執約款,似無不可;而約定其應為一定金錢給付,除有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之情形,尚非法所不許,但於具體個案,仍應符合法定要件
16.
  • 法務部 103.12.17 法律字第103035120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5、136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區別,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公法或私法性質,又現行司法實務判決見解,多基於補助款契約約定與行政機關相關補助作業要點所定內容相契合,補助款發放條件亦皆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行政機關核准後,兩造始簽訂該契約,後續補助契約可視為該核准行政處分執行行為,兩者應整體觀察而視為一個公法法律關係行為,個案上曾認為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應屬公法上爭訟事件。行政機關就補助民間團體本於權責認定性質,具體個案如有爭訟者,仍應以法院判決為準
17.
18.
  • 法務部 103.06.11 法律字第10303506970號函
  • 法務部就「如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之權限委託,政府機關得否依政府採購法招標遴選受託人」、「受託人承攬政府機關委託之勞務依政府採購法得標取得者若謂非屬行政序法第16條所稱『委託』業務,是否妥適」之說明
19.
  • 法務部 103.01.21 法律字第1020351245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大學法第12、24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1條等規定參照,如大學招生及系所調整部分,試辦方案約定係免除試辦大學該等事項之「核定權」,似已牴觸上述相關規定,並非以行政契約方式即可排除法規限制,但如試辦方案內教育部仍保有「核定權」,則自無牴觸
20.
  • 法務部 102.10.21 法律字第102035098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擬以簽訂另一新的消滅原差額地價繳納義務之分期償付行政契約,以代替差額地價之清償,其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應否重行起算部分」、「平均地權條例第60-2條分配結果公告時起算差額地價之請求權時效疑義部分」之意見
21.
  • 法務部 102.09.11 法律字第102035094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19條規定參照,「委託」係指行政機關將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則非屬之,又「行政協助」,係指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於其權限範圍內之互相協助,並不生管轄權移轉情形,且行政協助具有補充性,被請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助性行為,其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故與委託發生管轄權移轉者,顯然有別
22.
  • 法務部 101.10.18 法律字第1010310814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行政契約若因給付內容屬於「中性」,無從據此判斷契約屬性時,應就契約整體目的及給付目的為斷,又契約法律性質究屬公私法性質,應從客觀上契約內容綜合予以判別
23.
  • 法務部 100.10.19 法律字第1000025107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之行政契約,非謂行政契約雙方當事人均為行政機關即屬之,仍應就契約整體綜合觀察,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為契約標的,另權限委託依據之法規,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授權及法律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在內
24.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05.27 工程企字第10000155150號函
  • 「準用」,指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性質不相近不能援用者,得免適用。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業務,與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業務,性質上相近,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辦理,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25.
  • 法務部 100.03.09 法律決字第1000005344號函
  •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區別,法無明文,學界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而契約標的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是公權力依法得以行政契約方式執行,然公權力授與目的,在於與受授權人建立公法法律關係,並使其如同行政機關對外行使公權力,執行行政任務
26.
  • 法務部 100.02.09 法律字第1000002501號函
  • 按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且2以上行政主體間尚得締結「對等關係之行政契約」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為契約標的,當事人雙方如就契約有爭議,亦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惟以該給付事項為明確並可得執行者為限;如未約定,則須以訴訟方式解決之
27.
  • 法務部 99.12.30 法律字第0999055890號函
  • 行政契約依目前學界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公法或私法性質,而契約之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例如契約之內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屬公法契約:一者以執行公法法規為目的者,二者為含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之義務者,三為與人民之公法上權利義務有關者;倘契約之給付義務本身具有中立性而較難以判斷時,應由給付義務之目的及契約之全體特性判斷之
28.
  • 內政部 98.03.16 內授消字第0980042246號函
  • 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工會非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徵調對象,如依相關規定予以補償,不無爭議;惟可請上揭顧問公司或工會推薦名單後再行徵調,或以締結行政契約的方式委託進行鑑定事宜,方為妥適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02 簽見
  • 本案如授權動物園代理臺北市政府為解約之意思表示,除對公司自為解約之意思表示外,其向該公司為解約時,須於解約函中載明係臺北市政府受授權而代理為解約意思表示之旨,如此方得發生代理之法律效果
38.
39.
40.
4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1.23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業與當事人開會研商,對於會中討論補償方式,當事人於94年9月21日來函表示同意,本府亦答覆當事人將俟籌妥財源後即通知其領款,故雙方似已書面成立行政契約,雙方均應負履行契約之義務
42.
43.
4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30 簽見
  • 本案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委託,可選擇訂定行政契約或民事契約(參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2條),如以行政契約方式為之,更具有節省公證及民事強制執行勞費之實益
45.
46.
47.
48.
49.
  • 法務部 91.07.31 法律字第0910700386號書函
  • 地方政府未辦理市地重劃前,經土地所有權人立具同意書,同意政府得先行使用,並不列入徵收或日後要求任何補償,該同意書之性質及對繼受取得所有權人之效力拘束疑義
50.
5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26 簽見
  • 有關本案投資興建契約,實務上行政法院就開發契約有認定為私法契約之見解,且本案事實發生於八十五年,行政程序法尚未施行,又該契約第19條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故有約定以私法為準據法之意思
52.
53.
54.
55.
56.
57.
58.
  • 法務部 90.03.05 (90)法律字第003499號函
  • 公務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與約聘僱人員所訂定之約聘僱契約,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契約釋疑
59.
60.
61.
6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1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要求相關公司於文到一個月內,依獎勵投資契約第7條規定辦理,逾期未繳交工程履約保證金,臺北市政府將依獎勵投資契約第16條規定辦理,為雙方間契約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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