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4.02.12 法律字第11403501920號書函
- 有關土地為中華民國單獨所有,共同管理機關既非土地之共有人,自無應有部分可言。尚無從就共同管理土地如何使用所為之協議成立分管契約,自不得就該協議辦理分管登記,亦無法協議分割共有物為單獨所有。共同管理機關就共同管理土地所為之約定,如係為協調處理管轄之行政事務,或為釐清雙方之權限及責任,性質上應屬「行政協定」
2.
- 法務部 113.01.05 法律字第11203514830號書函
-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未經廢止前,其效力仍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求權。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從事行政活動,不得將不具事理上關聯之事項與其所欲採取之措施或決定相互結合
3.
- 法務部 109.09.04 法律字第1090351152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函詢「新竹榮家公費就養榮民張○○強制退住行政執行協調處理方式」乙案之意見
4.
- 法務部 109.02.25 法律字第10903503120號書函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受補助之宜蘭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等5地方政府所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地方政府『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行政契約書」,因有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約定,應經行政院之認可,始符行政程序法規定
5.
- 法務部 109.01.02 法律字第10803519370號函
- 屬於同一行政主體之行政機關間,並不能各自代表其所屬之同一行政主體締結行政契約。系爭土地於早期同屬郵政總局及電信總局所共同管理之土地,其所有權仍應為國有土地。據此,該二局就共同管理之土地如何使用所為協議,尚無從成立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之分管契約
6.
- 法務部 108.12.05 法律字第10803517770號函
- 行政機關與行政助手間所定契約之性質,可分為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私法契約上「勞務採購」或屬行政程序法第137條規定之行政契約,應以具體契約內容判斷之
7.
- 法務部 108.10.29 法律字第1080351535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6、135、137條規定參照,「行政助手」,係指受行政機關指揮監督,從事活動,且非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以協助完成行政職務。行政機關與行政助手間所定契約性質,或屬於私法契約上「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或屬行政契約,端就其具體契約內容而定,非謂以「行政助手」方式協助完成行政職務者,即均係行政契約性質
8.
- 法務部 107.08.21 法律字第107035125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參照,我國現行行政法規並無禁止簽立行政契約明文規定,除非依事務性質,或法規明文規定不得締約者外,行政機關自得以成立行政契約作為行政行為形式,以達行政目的,故無依其性質不得締約,或法規明文不得締約情形,行政機關依行政規則締結行政契約,似無不可
9.
- 法務部 107.08.15 法律字第1070350539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5、136條規定參照,何謂行政契約,目前學界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是否具有公法性質,而契約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又為兼顧行政效能與人民權益,容許行政機關於不牴觸法規定及已盡職權調查能事之前提下,與人民就尚不能確定之事項互相讓步而達成約定,並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另雖具備和解契約要件,行政機關是否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仍應依法妥為裁量
10.
- 法務部 107.04.20 法律字第107035054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有關「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述之行政規則,及以「行政規則」發布,卻涉及行政部門外之規範其法律效力之說明
11.
- 法務部 106.11.29 法律字第1060351582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契約當事人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得強制執行,又行政機關締結自願接受執行約定時應經認可程序;締約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其上級機關認可
12.
- 法務部 106.01.16 法律字第1050351810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8條所稱「依法」,就中央法規而言,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惟行政契約以行使公權力行為為限,故不包括政府採購法;倘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權限委託受託人,始有適用上述規定之程序,又行政機關仍得參酌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內容,納入「依法」之中央法規中予以適用
13.
- 法務部 105.03.30 法律字第1050350595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3條旨在保障得參加程序之人權利,同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以權利受侵害第三人之同意成為行政契約生效特別要件,而教師工會與雇主依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就會務假所為「約定」,是否屬行政契約而有前述規定適用,宜由主管機關綜合考量後本於職權認定
14.
- 法務部 105.01.08 法律字第10503500460號函
-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訂立書面委託契約屬行政契約,另「應以公開方式決定受託機構」,其立法本意是否係指限於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委託程序及公開方式始為適法,宜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釐清審認
15.
- 法務部 104.12.18 法律字第10403516350號函
- 行政和解契約如訂定人民拋棄其訴訟權約款,如就系爭事實不能確定而達成和解部分訂定人民不再爭執約款,似無不可;而約定其應為一定金錢給付,除有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之情形,尚非法所不許,但於具體個案,仍應符合法定要件
16.
- 法務部 103.12.17 法律字第103035120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5、136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區別,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公法或私法性質,又現行司法實務判決見解,多基於補助款契約約定與行政機關相關補助作業要點所定內容相契合,補助款發放條件亦皆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行政機關核准後,兩造始簽訂該契約,後續補助契約可視為該核准行政處分執行行為,兩者應整體觀察而視為一個公法法律關係行為,個案上曾認為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應屬公法上爭訟事件。行政機關就補助民間團體本於權責認定性質,具體個案如有爭訟者,仍應以法院判決為準
17.
- 法務部 103.07.15 法律字第10300130890號函
- 法務部就「臺北市政府辦理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三重站至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路段)取得土地所涉產權登記一案」之說明
18.
- 法務部 103.06.11 法律字第10303506970號函
- 法務部就「如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之權限委託,政府機關得否依政府採購法招標遴選受託人」、「受託人承攬政府機關委託之勞務依政府採購法得標取得者若謂非屬行政序法第16條所稱『委託』業務,是否妥適」之說明
19.
- 法務部 103.01.21 法律字第1020351245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大學法第12、24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1條等規定參照,如大學招生及系所調整部分,試辦方案約定係免除試辦大學該等事項之「核定權」,似已牴觸上述相關規定,並非以行政契約方式即可排除法規限制,但如試辦方案內教育部仍保有「核定權」,則自無牴觸
20.
- 法務部 102.10.21 法律字第102035098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擬以簽訂另一新的消滅原差額地價繳納義務之分期償付行政契約,以代替差額地價之清償,其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應否重行起算部分」、「平均地權條例第60-2條分配結果公告時起算差額地價之請求權時效疑義部分」之意見
21.
- 法務部 102.09.11 法律字第102035094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19條規定參照,「委託」係指行政機關將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則非屬之,又「行政協助」,係指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於其權限範圍內之互相協助,並不生管轄權移轉情形,且行政協助具有補充性,被請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助性行為,其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故與委託發生管轄權移轉者,顯然有別
22.
- 法務部 101.10.18 法律字第1010310814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行政契約若因給付內容屬於「中性」,無從據此判斷契約屬性時,應就契約整體目的及給付目的為斷,又契約法律性質究屬公私法性質,應從客觀上契約內容綜合予以判別
23.
- 法務部 100.10.19 法律字第1000025107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之行政契約,非謂行政契約雙方當事人均為行政機關即屬之,仍應就契約整體綜合觀察,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為契約標的,另權限委託依據之法規,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授權及法律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在內
24.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05.27 工程企字第10000155150號函
- 「準用」,指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性質不相近不能援用者,得免適用。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業務,與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業務,性質上相近,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辦理,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25.
- 法務部 100.03.09 法律決字第1000005344號函
-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區別,法無明文,學界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而契約標的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是公權力依法得以行政契約方式執行,然公權力授與目的,在於與受授權人建立公法法律關係,並使其如同行政機關對外行使公權力,執行行政任務
26.
- 法務部 100.02.09 法律字第1000002501號函
- 按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且2以上行政主體間尚得締結「對等關係之行政契約」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為契約標的,當事人雙方如就契約有爭議,亦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惟以該給付事項為明確並可得執行者為限;如未約定,則須以訴訟方式解決之
27.
- 法務部 99.12.30 法律字第0999055890號函
- 行政契約依目前學界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公法或私法性質,而契約之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例如契約之內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屬公法契約:一者以執行公法法規為目的者,二者為含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之義務者,三為與人民之公法上權利義務有關者;倘契約之給付義務本身具有中立性而較難以判斷時,應由給付義務之目的及契約之全體特性判斷之
28.
- 內政部 98.03.16 內授消字第0980042246號函
- 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工會非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徵調對象,如依相關規定予以補償,不無爭議;惟可請上揭顧問公司或工會推薦名單後再行徵調,或以締結行政契約的方式委託進行鑑定事宜,方為妥適
29.
- 法務部 97.10.23 法律字第0970033804號書函
- 行政機關間締結「黃金借用契約」,以出借黃金作為展覽之用,非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則非屬行政契約,自不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
3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0.06 北市法三字第09732590000號函
- 於契約中約定轉讓對象限制,係本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及原安置之目的所為合理之規範,故得就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作必要之約定或限制,非為禁止股份之轉讓,即無牴觸公司法
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1.14 北市法二字第09632398000號函
- 有關本案應先查明廠商是否有違約之情事,始得依行政契約課處廠商違約金並扣抵保證金,惟依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內容應具體明確,故亦須具體指明廠商究竟有何債務不履行之情事
32.
- 法務部 96.07.11 法律字第0960023710號書函
- 關於內政部營建署委託臺北縣政府代辦業務,其歷年撥付經費,所孳生之利息是否須繳回之適法疑義
33.
- 法務部 96.03.28 法律決字第0960012172號書函
- 關於「台南市東區無線網路架設合作案」檢附計畫書及合作意願書,是否得採行政契約辦理疑義
34.
- 法務部 96.03.20 法律決字第0960010822號函
- 辦理撥售米製品加工原料用米有關事項,要求申購廠商配合提示相關銷售憑證供核,是否有違誠信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疑義
3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02 北市法二字第09532590800號函
- 現行獎投及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之規定,原則上並無限制單一市場僅得核准單一投資人營運之規範意旨,惟就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市場用地之使用用途,非有法定原因,並踐行法定程序,不得擅作其他用途使用
3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18 北市法一字第09531835200號函
- 委託經營契約應屬公法或私法之定性問題,應本於契約內容、目的之意旨,並參酌行政法院之見解再予衡酌,倘就具體個案該委託經營契約性質定性為公法契約有疑義時,參照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或以選擇私法契約為宜
3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02 簽見
- 本案如授權動物園代理臺北市政府為解約之意思表示,除對公司自為解約之意思表示外,其向該公司為解約時,須於解約函中載明係臺北市政府受授權而代理為解約意思表示之旨,如此方得發生代理之法律效果
3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02 北市法一字第09530896200號函
-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係以其發生公法或私法上權利義務變動之效果為斷,其判別標準原則上應以契約標的為準,而契約之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倘難判斷時,應由給付義務目的及契約全體特性判斷之
39.
- 法務部 94.12.12 法律字第0940041046號書函
- 簽訂「高雄港11至15碼頭及第三船渠東岸周邊土地委託開發契約」是否為行政契約等疑義
4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07 北市法二字第09432337600號函
- 行政機關之行政私法行為,依大法官釋字第448號解釋,係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4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1.23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業與當事人開會研商,對於會中討論補償方式,當事人於94年9月21日來函表示同意,本府亦答覆當事人將俟籌妥財源後即通知其領款,故雙方似已書面成立行政契約,雙方均應負履行契約之義務
4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31 北市法一字第09431395500號函
- 臺北市政府公有土地借用契約內容如已訂明出借期間欲新建、增建、改建者,應先徵得同意,且仍須再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43.
- 法務部 94.08.23 法律字第0940031085號函
- 有關主管機關將所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代為審查,涉及行政程序法、政府採購法等疑義
4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30 簽見
- 本案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委託,可選擇訂定行政契約或民事契約(參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2條),如以行政契約方式為之,更具有節省公證及民事強制執行勞費之實益
45.
- 法務部 93.05.14 法律字第0930013417號函
- 廠商報運貨物進口因產地未能及時認定,於認定結果未確定前,得否准予進口人將涉案貨物退運之申請等疑義乙案
4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0.30 北市法二字第09231194000號函
- 就行政主體間締結之行政契約而言,依學者之見解,締約者必須有獨立的法律人格表達意思,如兩個不具公法人身分之行政機關或單位,理論上不可能締結行政契約,理由在於國家不可能同時表達兩種意思與自己訂約
47.
- 法務部 92.10.28 法律字第0920042645號函
- 關於教師法第二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所稱教師「聘約準則」及「聘約」之法律定位與性質、訂定程序、產生效力等疑義乙案
48.
- 法務部 92.06.10 法律字第0920017573號函
- 關於早期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擅採土後遺留之坑洞,擬與該土地所有人訂立行政契約,以北宜高速公路平原線工程餘土回填,是否妥適乙節
49.
- 法務部 91.07.31 法律字第0910700386號書函
- 地方政府未辦理市地重劃前,經土地所有權人立具同意書,同意政府得先行使用,並不列入徵收或日後要求任何補償,該同意書之性質及對繼受取得所有權人之效力拘束疑義
50.
- 法務部 90.12.14 (90)法律字第000771號書函
- 有關因應都市計畫,土地權利關係人與地方政府簽訂之協議書之性質認定疑義
5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26 簽見
- 有關本案投資興建契約,實務上行政法院就開發契約有認定為私法契約之見解,且本案事實發生於八十五年,行政程序法尚未施行,又該契約第19條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故有約定以私法為準據法之意思
5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09 北市法一字第9020858800號函
- 為避免封閉型社區切結解除出入口管制,設置及維護該公共設施經費後,復重設柵欄而成為私有使用之情形,如遇有此情形,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與之訂定行政契約,並明確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等相關約定
53.
- 法務部 90.10.17 (90)法律字第032429號函
- 關於各級公立學校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所定之教師聘約或聘書,究否屬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以下之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疑義乙案
54.
- 法務部 90.06.26 (90)法律字第021847號函
- 關於工業技術研究院受託辦理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運作計畫,是否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契約」釋疑
55.
- 法務部 90.05.18 (90)法律字第000257號函
- 關於稅捐之核課有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前段及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適用釋疑
5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3.19 北市法二字第9020176500號函
- 本案如非基於法院之裁定或命令,原則上並不當然可生拘束機關之法律效果,又系爭工程目前保留原狀,雖係依協調會議結論辦理,惟該協調會議結論當非行政契約,並不當然發生法律上拘束效力
57.
- 法務部 90.03.12 (90)法律字第002106號函
- 關於行政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之契約是否屬「行政契約」疑義之說明
58.
- 法務部 90.03.05 (90)法律字第003499號函
- 公務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與約聘僱人員所訂定之約聘僱契約,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契約釋疑
59.
- 法務部 90.02.08 (90)法律決字第000386號函
-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公務機關依現行約聘僱人員相關規定,與約聘僱人員所訂定之約聘僱契約,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契約」等疑義乙案
60.
- 法務部 89.07.20 (89)法律決字第000258號函
-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61.
- 法務部 88.09.07 (88)法律字第034083號函
- 有關公務機關臨時性質人員與國家之法律關係及救濟途徑為何疑義
6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1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要求相關公司於文到一個月內,依獎勵投資契約第7條規定辦理,逾期未繳交工程履約保證金,臺北市政府將依獎勵投資契約第16條規定辦理,為雙方間契約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