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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70101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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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6.09.01 台內民字第1060433573號函
  • 公費助理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所稱之「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故地方民意代表得僱用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擔任公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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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5.04.13 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51751號函
  • 捐贈者以附有須提供興建後新建物部分空間予捐贈者無償使用10年以上條件,贈與金錢供於縣有土地上興建建物者,須查明該行為之法律性質及供其長期無償使用之法令依據,如涉有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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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12.22 法律字第10303513940號函
  • 地方政府議會蒐集申請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資料是否合法,須視該事項是否屬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如非屬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須對資料當事人之權益無侵害或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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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2.12.04 內授中民字第1025037081號函
  • 直轄市議員非屬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公務人員,未出席會議之直轄市議員除不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外,仍得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之規定支領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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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11.04 法律字第102035115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5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又蒐集個人資料之主體應為公務機關,而市議會屬於個該法規定之「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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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09.12 法律字第102035066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市議會擬請市警局提供特定時間內加班資料及監錄資料,係為了解市警局有無浮報加班費情事,以監督市政、議決市預算,乃為執行地方制度法法定職務,且係基於監督市政及市預算特定目的,故得於執行上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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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0.10.19 法律決字第1000020639號書函
  •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36條等規定,議員於定期會與臨時會開議期間可否提案要求索取、提供或調閱議會內部相關會計或人員加班等書面資料,該法並未對之設限,又提案權屬建議性質,是否成案則由議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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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0.04.19 內授中民字第1000032054號函
  • 各縣(市)議會既已編列議事業務運作經費以執行地方制度法所賦予職權事項所需經費,其內部行政單位除依其業務職掌編列相關費用外,不得再以內部行政單位所需,編列執行地方制度法賦予議會職權事項直接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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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9.04.12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2299號函
  • 各縣市議會如有執行支應媒體記者聯誼暨議政宣導相關費用之需要,得在預算規模架構下之「議事業務」及「一般行政」編列額度內,本於撙節原則支用經費,不得辦理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餐敘聯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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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3.11.18 法政決字第0930039345號函
  • 有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時,而由同縣(市)議會之議長、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標者,是否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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