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衛生福利部 106.07.17 衛部護字第1061460774號
- 公立幼兒園園長或直轄市區公所區長於實務上仍負有行政領導或指揮監督權責,考量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管轄權限之合理性,倘公立幼兒園園長或直轄市區公所區長為性騷擾事件加害人,應由幼兒園或區公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並調查
2.
- 內政部 103.09.19 內授中民字第1035034696號
- 有關里之定位係「行政編組」非為地方自治團體,且里辦公處僅為里長之辦公場所,亦非行政機關,故非屬內政部審查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之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申報須知第2點所列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合作行為訂定之地方政府範圍
3.
- 銓敘部 100.05.30 部法二字第1003341597號書函
- 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是否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對象
4.
- 內政部 100.03.31 內授中民字第0000031734號函
- 鄉鎮市民代表會議事業務項下之議事運作經費,其支用應以與代表會議事運作具有直接關係之經費為範圍,且不得編列經費補助或捐助各團體私人辦理攸關社會服務及其他非屬立法機關職權之事項
5.
- 行政院 100.03.14 院臺規字第1000009322號函
- 臺北縣政府改制後各鄉(鎮、市)公所所定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雖公告廢止,惟其所定事項後續相關事宜之處理,仍應由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含區公所)承受,並以之視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6.
- 內政部 99.05.18 內授消字第0990096158號函
- 區公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係屬直轄市及市政府之派出機關,故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實施相關事項時,得指定區公所執行相關之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惟區公所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以執行強制撤離作業
7.
- 內政部 99.01.25 台內民字第0990015330號函
- 直轄市及市之區設區公所屬直轄市政府或市政府的派出機關,不屬其內部單位,且區公所之人事及組織規範於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7.26 北市法二字第09631506400號函
- 有關里辦公處應隸屬於區公所,為區公所之派出單位,隸屬於行政機關,為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第2規定之政府機關,而非公益團體
9.
- 行政院主計處 95.10.18 處實一字第0950006088號書函
- 墊付款屬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因時效上不及所因應之權宜措施,縣(市)政府提出墊付案時,縣市議會應進行審議,不得予以退回
10.
- 法務部 94.09.27 法律字第0940036691號函
- 有關區公所是否為自治機關疑義
11.
- 行政院主計處 94.02.05 處實一字第0940000819號書函
- 釋鄉民代表會主席追加該代表會代表國外考察旅費及接待、饋贈、花圈、花籃等經費預算之提案,是否有違「地方制度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等規定
12.
- 行政院主計處 93.11.18 處實一字第0930007273號函
- 總預算案已送請市議會審議中,市議會可否退回總預算案,要求貴府重編疑義案
13.
- (廢) 法務部 93.04.21 法政決字第0931106220號函
-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是否包括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之疑義
14.
- 行政院主計處 93.02.13 處實一字第09300000824號函
- 高雄縣鳳山市九十二年度總預算編列「獎補助費」列付轄屬里辦公處辦理各類活動,與「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相關規定是否相違案
15.
- 行政院主計處 93.02.13 處實一字第0930000824號函
- 高雄縣鳳山市九十二年度總預算編列「獎補助費」列付轄屬里辦公處辦理各類活動,與「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相關規定是否相違
16.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05.02 局給字第0920011224號函
- 各鄉(鎮、市)公所主管人員兼任所屬清潔隊、托兒所會計員或人事管理員得否支領兼職交通費,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人員兼任本機關會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得否支領兼職交通費或主管職務加給疑義
17.
- 行政院主計處 92.02.27 處實一字第092000384號書函
- 鄉(鎮、市)民代表會審查預算通過,惟附帶決議須函請代表會審查同意後始可執行,此附帶決議預算執行之拘束力為何案
18.
- 行政院主計處 92.02.20 處實一字第092001207號函
- 縣議會審議貴縣九十二年度總預算案附帶決議,請貴府提案將戲曲發展基金變更業務計畫送該會審議,貴府擬議處理情形疑義案
19.
- 行政院主計處 92.01.15 處實一字第092000341號書函
- 預算編列補助「旅台鄉親政令宣導經費」,被縣(市)議會審議刪減其中二分之一,並將預算書說明欄內文字修正,對於縣議會決議直接指定受補助對象,是否適法案
20.
- 行政院主計處 91.10.01 處實一字第091006511號函
- 縣市政府依照議會通過之法定預算項目執行舉借收入時,於每次舉借前,須否再經議會決議同意後始得辦理案
21.
- 內政部 91.05.28 台內中民字第0910005020號函
- 鄉(鎮、市)民代表會得否編列預算推動及促進民意機關議決案之執行,依權力分立之意旨,編列預算非屬地方立法機關職權行使範圍,應受有限制
22.
- 內政部 91.05.13 台內中民字第0910078783號函
- 各級地方立法機關對於接受公款補助之團體私人並無考核機制,且編列經費補助團體私人係屬行政機關職權事項,不宜由立法機關編列經費補助,以避免造成浪費
23.
- 法務部 91.03.28 法律決字第0910009817號函
- 關於縣長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究應列為縣政府之「法定代理人」抑或「代表人」疑義
24.
- 行政院主計處 91.02.18 處實一字第091000254號函
- 高雄縣岡山鎮公所編列並經代表會三讀通過之法定預算及以前年度保留款於執行中或未完成前,代表會臨時提案,要求予以凍結,是否適法案
2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10.12 行執一字第010605號函
- 有關公法人或行政機關依法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應得對其為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