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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70101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
1.
  • 衛生福利部 106.07.17 衛部護字第1061460774號
  • 公立幼兒園園長或直轄市區公所區長於實務上仍負有行政領導或指揮監督權責,考量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管轄權限之合理性,倘公立幼兒園園長或直轄市區公所區長為性騷擾事件加害人,應由幼兒園或區公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並調查
2.
  • 內政部 103.09.19 內授中民字第1035034696號
  • 有關里之定位係「行政編組」非為地方自治團體,且里辦公處僅為里長之辦公場所,亦非行政機關,故非屬內政部審查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之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申報須知第2點所列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合作行為訂定之地方政府範圍
3.
4.
  • 內政部 100.03.31 內授中民字第0000031734號函
  • 鄉鎮市民代表會議事業務項下之議事運作經費,其支用應以與代表會議事運作具有直接關係之經費為範圍,且不得編列經費補助或捐助各團體私人辦理攸關社會服務及其他非屬立法機關職權之事項
5.
  • 行政院 100.03.14 院臺規字第1000009322號函
  • 臺北縣政府改制後各鄉(鎮、市)公所所定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雖公告廢止,惟其所定事項後續相關事宜之處理,仍應由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含區公所)承受,並以之視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6.
  • 內政部 99.05.18 內授消字第0990096158號函
  • 區公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係屬直轄市及市政府之派出機關,故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實施相關事項時,得指定區公所執行相關之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惟區公所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以執行強制撤離作業
7.
8.
9.
10.
11.
  • 行政院主計處 94.02.05 處實一字第0940000819號書函
  • 釋鄉民代表會主席追加該代表會代表國外考察旅費及接待、饋贈、花圈、花籃等經費預算之提案,是否有違「地方制度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等規定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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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5.
16.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05.02 局給字第0920011224號函
  • 各鄉(鎮、市)公所主管人員兼任所屬清潔隊、托兒所會計員或人事管理員得否支領兼職交通費,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人員兼任本機關會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得否支領兼職交通費或主管職務加給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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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9.
20.
21.
22.
  • 內政部 91.05.13 台內中民字第0910078783號函
  • 各級地方立法機關對於接受公款補助之團體私人並無考核機制,且編列經費補助團體私人係屬行政機關職權事項,不宜由立法機關編列經費補助,以避免造成浪費
23.
2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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