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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由於事業應負採樣平台保管維護之責,如採樣平台因毀損而無平台,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措 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得處罰鍰,並限期補證或改善。但如因不可歸責於該事業之因 素破壞,應於合理期間儘速修復或重新設置,始為適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7.22. 環署水字第099006118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7月22日
    主旨:所詢因營造業疏濬施工致採樣平台損毀之裁罰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第 1項第 2款之規定,周界外應有
       供採樣人員進出至放流口之道路,並設置 1平方公尺以上之採樣平台。如採樣平台因
       損毀而無平台,則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定辦法規定,依同法第46條得處 1
       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
       日連續處罰。
     二、由於事業應負採樣平台保管維護之責,如確因不可歸責於該事業之因素破壞,應於合
       理期間儘速修復或重新設置,始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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