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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存未登記工廠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施行申辦臨時工廠登記期間,仍受水污染防治法限制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10.14. 環署水字第0990092966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主旨:有關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施行二年內申辦臨時工廠登記期間
,是否可不受水污染防治法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查依99年 6月 2日修正公布「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相關規定,申請補辦臨時登記
之工廠,並未排除水污染防治法之限制,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於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期間,仍受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之限制,並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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