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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許可證,無庸檢附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11.16. 環署水字第0990099626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主旨:有關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許可證變更案所檢附之功能測試合格報告,是否應經技師簽
證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僅規定事業依第13條規定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依第14
條規定申請發給排放許可證或辦理變更登記時,其應具備之必要文件,應經依法登記
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復查「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
請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許可審查辦法)第32條亦明確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檢附之
排放許可證資料免經技師簽證,因此,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時,
其申請資料無須經技師簽證。
二、至許可審查辦法第21條第 2項規定,依同辦法第20條第 2項規定辦理變更排放許可證
者,其功能測試合格報告應經技師簽證乙節,其適用之對象亦未包含污水下水道系統
,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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