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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新竹生物醫學園區範圍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排放許可證」申請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6.01. 環署水字第1000045206號(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6月1日
主旨: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新竹生物醫學園區範圍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排放許可證」申請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
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設置於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所屬新竹生物醫學園區之事業且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
定義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申請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
延,本署委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
二、凡符合前項規定之事業,自公告生效日起,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
證」申請,應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提出;於公告生效日前已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者
,仍由該主管機關審理。
三、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各項許可審查,其作業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執行並應受各該地方主管機關之督導。相關申請之審查、許可之審查費,得適用水
污染防治法令之規定。
四、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核復各項許可時,應同時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
可證」登記事項副知各該地方主管機關,後續則由當地環保機關稽查管理。許可經審
查核發後,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核有不符相關規定者,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應即辦理補
正。
五、本公告自一百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4.09.14. 環署水字第 1040074973A號公告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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