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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宜蘭城南基地範圍內事業「水污染
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許可證」申請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事項,自 102年11月 1日
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10.29. 環署水字第1020093240號公告(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主旨: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宜蘭城南基地範圍內事業「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許可證」申請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事項,並自
中華民國 102年11月 1日生效。依據: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 1項、第14條第 1項及第15條第 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 3項。
公告事項:
一、設置於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所屬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宜蘭城南基地之事業,且
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定義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許可證」申請
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本署委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
二、凡符合前項規定之事業,自公告生效日起,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許可
證」申請,應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提出;於公告生效日前已向縣主管機關宜蘭縣政
府申請者,仍由宜蘭縣政府審理。
三、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各項審查,其作業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令及環境影響說
明書承諾事項辦理,並知會宜蘭縣政府提供審查意見,執行並應受宜蘭縣政府之督導
。相關申請之審查、許可之審查費,得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令之規定。
四、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核復各項許可時,應同時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許
可證」登記事項副知宜蘭縣政府,後續則由主管機關稽查管理。許可經審查核發後,
經主管機關查核有不符相關規定者,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應即辦理補正。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4.09.14. 環署水字第 1040074973A號公告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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