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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公私場所未領有許可即逕自使用生煤從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之處分規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05.13. 環署空字第103003596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5月13日
主旨:函詢公私場所未領有許可即逕自使用生煤從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之處分規定疑義一案
,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 1項規定( 100年11月23日修正),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
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
規定之罰鍰最低額。亦即行政罰應遵行一行為不二罰及從一重處罰之原則。準此,公
私場所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不同條文規定,分別可依其裁處罰鍰規定處分,然如
為同一行為,依行政罰法規定,應從重擇一處罰。本署94年12月 6日環署空字第0940
092142號函釋內容與前揭規定原則相符。二、來函所提本署環保法規查詢系統網頁檢
索結果,分別有94年12月 6日環署空字第 09400921424號函及第0940092142號函針對
同一事項釋示,卻有不同解釋結果一節,經查正確之釋示內容應為環署空字第094009
2142號函,該網頁內容已修正。如有涉及轄內污染源裁罰案件,仍請貴局查明個案實
際情形,依前揭規定及業務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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