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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事業仍未依主管機關通知辦理相關領證事宜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6.20. 環署水字第105004874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6月20日
    主旨:所詢事業仍未依主管機關通知辦理相關領證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
       放廢(污)水。此外,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下稱許可辦法
       )第50條第2 項規定,核發機關應將核准文件內容上傳,並通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
       統領取及告知其應將核准內容公開。核發機關確認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已公開後,
       始得核發水措計畫核准文件、許可證(文件)核准文件,並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
       件)首頁公開於本署指定之網站。另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第 5條規定,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各項許可證(文件),應收取證書費新臺幣
        500元。
     二、為使法律效果明確,核發機關應通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限期上網公開核准文件後
       ,繳交證書費並辦理領取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核准文件。未於取得水措計畫或
       許可證(文件)者,依法不得營運產生廢(污)水或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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