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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因國外輸入來源地區為大陸之民國初年產製之物品,是否屬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所稱之「大陸地區物品」而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
易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處理乙案,提供意見如說明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82.11.3.陸經字第821522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11月3日
主旨:有關因國外輸入來源地區為大陸之民國初年產製之物品,是否屬於「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所稱之「大陸地區物品」而適用「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處理乙案,提供意見如說明
說明:
二、本案依所附資料,該項物品雖於民國初年生產,但其輸入來源地區為大陸地區,應可
歸屬「大陸地區物品」,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辦理,對於涉及
該辦法第七條之大陸物品所包含之範圍,經濟部曾以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貿(82)
資發字第0六三六二號函及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經(82)貿0八八三五四號函公告,
請卓參。」(行政院大陸委員82.11.3.陸經字第八二一五二二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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