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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行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外海十二海里處,是否屬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所稱臺灣地區與範圍疑 義事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3.08.10. (八三)陸法字第831175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3年8月10日
    關於臺中縣大肚溪外海十二海里處,是否屬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
    兩岸關係條例)中所稱臺灣地區與範圍疑義一事,按中華民國領土,依憲法第四條規定,係
    依其固有疆域,亦即兩岸關係條例立法說明提及之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二者。其中臺灣地區
    之範圍,依兩岸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
    所及之其他地區。查領土之涵義,通常指領土本身之陸地及其外圍之領海暨二者上之領空而
    言。而領海依 總統六十八年十月八日(六八)臺統
     (一)義字第五0四六號令,則指自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海里之海域。至來函所指臺中縣
        大肚溪外海十二海里處,是曾屬於兩岸關係條例第二條所稱臺灣地區之範圍,請另
        洽詢內政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3.08.10. (八三)陸法字第八三一一七五五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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