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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機關應取消對身心障礙者不合理限制,積極提供考試服務措施,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人格 及合法權益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3.25. 台內社字第0990056363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3月25日
    主旨: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請貴機關依據憲法第15條、就業服務法第 5條
       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及第39條規定之精神,檢討國家各項考試、證照考試
       及相關專業人員管理辦法,取消對身心障礙者不合理限制,並積極提供考試服務措施
       ,以確保身心障礙者之權益,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99年 3月 9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 4次會前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據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就業服務法
       第 5條規定略以:「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員或所雇用員工,不得
       以身心障礙為由,予以歧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條第 1項規定:「身心
       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
       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暨同法第3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應洽請考試院依法舉行身心障礙人員
       特種考試,並取消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對身心障礙人員體位之不合理限制」。
     三、本案請 貴機關依據上開規定之精神,全面檢討國家各項考試、證照考試及相關專業
       人員管理辦法,取消對身心障礙者不合理限制,並積極提供考試服務措施,以確保身
       心障礙者之權益,並請轉知內部單位及附屬機關知悉辦理。
    正本: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
       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清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
       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
       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中央研究院、國史館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
       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
       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
       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
       政府
    副本:本部秘書室、總務司、民政司、戶政司、地政司、社會司、會計處、人事處、統計處
       、政風處、資訊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國民年金監理會、法規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政黨審議委員會、中部辦公室、空中勤務總隊、工程施工查核小
       組、警政署、營建署、清防署、役政署、中央警察大學、建築研究所、兒童局、國土
       測繪中心、土地重劃工程處、入出國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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