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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社會救助法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業已修正,且已訂定「社會救助法有關身心障礙致不能
工作範圍」,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生效,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台(九十
)內社字第九0六二三五二號函等十六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08.31. 台內社字第100016190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8月31日
因社會救助法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業已修正,且已訂定「社會救助法有關身心障礙致不能
工作範圍」,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生效,本部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台(九十)
內社字第九0六二三五二號函等十六則【如附一覽表】,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停止適
用。
附件-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修正後,內政部90年12月17日至99年11月18日期間所作函釋停止適用彙整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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