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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告查禁彈簧刀、各類型鏢刀、掃刀等刀械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2.11.11. (72) 台內警字第192118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72年11月11日
    主旨:公告查禁彈簧刀、各類型鏢刀、掃刀等刀械。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款。
    公告事項:
     一、彈簧刀、各類型鏢刀、掃刀(不含農用掃刀)等三種刀械,非經許可,不得製造、販
       賣、運輸、持有或陳列。
     二、人民或團體收藏有右項三種刀械作紀念、裝飾或供健身表演練習者,應於公告之日起
       三個月內向當地警察機關申請登記查驗發證列管。
       圖例說明:
     一、彈簧刀:刀柄具有卡筍裝置之刀械、不用時其刀刃隱藏於刀柄內,使用時按壓卡筍,
       刀刃即自動彈出。
     二、各類型鏢刀:型式不一、刀刃呈放射,星芝狀等多角形或刀呈紡棰狀,均可供投擲。
     三、掃刀:外型似長刀,其刀柄加長,與農用掃刀(刀尖向開鋒面內彎)迥然不同。
       〔依內政部90.11.20(90)臺內警字第 9081482號函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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