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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等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31. (八九)公貳字第8902036-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7月31日
主旨:關於貴事業等被檢舉於參與○○國小辦理之「○○工程」、「○○
工程」、「○○工程」等三項標案,涉嫌借牌參標違反公平交易法
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第四五四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
,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查照。
說明:本案系爭行為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平交易法修正生效前,故
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規定。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
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
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
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
正措施為止。」續行辦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31.(
八九)公貳字第八九0二0三六─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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