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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非法擅入山地管制區經個別通知離去而不從而出於故意者,應優先適用動員戡亂時期國
家安全法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80.08.06. (80) 警保字第44156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8月6日
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一條係對於非法擅入禁止出入之處所之一般處罰規定,又依該法第
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
……規定辦理。」而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係對非法擅入山地管制區者之特
別處罰規定。則爾後對於非法擅入山地管制區經個別通知離去而不從而出於故意者,應優先
適用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配合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刻正修正中);否則仍得視其情節
援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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