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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槍組成零件是否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管制範圍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8.07.14. (88) 台內警字第8871635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7月14日
主旨:玩具槍組成零件是否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管制範圍疑義,請 釋示
惠復。
說明:
一、本部警政署前受理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送驗玩具槍二枝,其中型號: KSC-P230係
仿 SIG SAUER廠(P230型)半自動手槍外型製造之玩具手槍,槍管內襯金屬管,滑套
紅色為塑膠材質,以填充氣體為發射動力,認不具殺傷力;另型號:MARUS HIIN–M7
12認係仿MAUSER廠( 712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槍,槍管實心未車通,依現
狀認不具殺傷力;;業經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在案。
二、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
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
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改造模型槍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
槍砲」;同條第二項:「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
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衡諸法條揭示內涵,條例所管制之槍枝
構成要件有二;其一須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其二須具殺傷力。縱令原廠製造之制式槍
枝因故無法發射,或改造槍枝雖可發射而不具殺傷力,均因不符構成要件,無法以第
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管制槍枝論處,於此始行判斷是否成立同條第二項公告管制之槍
枝主要組成零件問題,此乃第四條第二項為防止不法之徒利用化整為零,逃避法律制
裁之立法目的。易言之,主要組成零件之管制範圍,應以該零件自始即供製造管制槍
枝使用,且為主要部分者為限;反之,如自始即僅供組成玩具槍使用者,要無追訴餘
地。否則,以現今科技,目前充斥社會之類似真槍玩具槍,無論外觀、材質及其零件
、構造等,幾與真槍相仿,其零件如不予排除管制,縱令不具殺傷力或無發射功能,
持有者仍有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虞,如其因而必須面臨刑罰制裁,或發
生輕罪重罰結果,恐有過於嚴苛之譏,應非立法原意。
三、前揭本部見解,是否妥適,請 惠予提供法律意見。
四、檢附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報告及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公告乙份。
附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一、有關送鑑玩具槍貳枝,其中壹枝認係方 SIG SAUER廠(P230型)半自動手槍外型製造
之玩具手槍(槍枝管制編號一一0二0四0九五四),槍管內襯金屬管,滑套(紅色
)為塑膠材質,以填充氣體為發射動力,其發射動能甚弱,認不具殺傷力;餘壹枝(
槍上已貼有獲案槍枝管制編號一一0二0六七五0)半自動金屬玩具手槍,本局業已
鑑畢復知貴組在案。
二、有關是否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指之槍枝主要組成零件部分,應屬「認定」
問題與鑑驗無關,非屬本局業務職掌。貴組宜依立法旨意認定之較為妥切。
三、證物請派員領回。
附件: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86內警字第八六七0六八三號
主旨:公告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各類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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