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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案 發文機關:高雄市政府
    發文字號:高雄市政府 90.07.05. 高市府民二字第24425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5日
    主旨:中央選舉委員會修正之「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案」一案,業經行政院核定,並自即日
       生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台九十內字第0三五三四九號函辦理。
     二、檢附「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案」一份。
       附件: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案(核定本)
    壹、目的
      為倡導節約、和諧、守法的選舉風氣,切實防制賄選及暴力介入選舉,使社會賢能之士
      能經由公正、公平、公開的選舉,達成服務社會的目的。
    貳、依據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參、重要措施:
     一、經常辦理事項:淨化選風之宣導
      (一)各級學校及社教、文化機構應普及選舉法律知識教育,並解說賄選、暴力事件,
         對民主政治造成之衝擊,以培養學生及一般民眾守法之習慣。
      (二)舉辦反賄選、反暴力系列活動,結合登山健行、慢跑等有益身心活動,吸引大眾
         共同參與擴大宣導效果。
      (三)各級檢察機關視需要舉辦法律講座、演講會、座談會,以宏揚法治。
      (四)鄉(鎮、市、區)公所應利用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及社區發展協會
         等各種基層組織會議,指派專人或洽請選舉委員會派員宣導守法、節約,選賢與
         能。
      (五)製作深入淺出饒富趣味之書籤、卡片、影帶或光碟片等,送機關、學校、團體、
         寺廟、教堂,利用各種集會廣為宣導。
      (六)製作宣導短片、廣播節目帶等資料,透過大眾傳播媒體、網路之宣導,以改進選
         舉風氣。
      (七)塑造生動活潑有趣之卡通代表人物或代言人,以強化宣導效果,除於電子及平面
         媒體強力宣導外,並透過熱門網站,廣為宣導。(八)鼓勵民間團體辦理淨化選
         舉風氣之宣導活動。
     二、選舉期間辦理事項
      (一)加強宣導淨化選風
         1.政府首長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公開宣示政府貫徹執行反賄選、反暴力政策之決
          心。
         2.促請政黨約束參選黨員,自律、自清,發揮示範作用。
         3.舉辦反賄選、反暴力宣導活動,邀請各界人士及候選人舉行座談,擴大宣導,
          喚起全民參與淨化選風之共識。
         4.選舉公報上加列防止賄選、暴力介入選舉之宣導資料,分送各戶。
         5.製作宣導短片、海報、摺頁等,加強反賄選、反暴力之宣導。6.結合民間資源
          ,擴大舉辦反賄選、反暴力之有獎徵答、漫畫比賽等系列活動。
         7.加強宣導政府提供獎金,鼓勵檢舉賄選。
         8.經常辦理事項,於選舉期間應密集加強辦理。
      (二)設置查察小組及會報
         1.最高法院檢察署於選舉期間成立「查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由檢察總長為召
          集人,其成員包括法務部檢察司司長、調查局局長、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檢察長、指定之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負責督導及策劃查察賄選、暴力
          介入選舉事宜。
         2.地方法院檢察署於選舉期間成立「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由主任檢察官或
          檢察官為負責人,其成員包括各署指派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書記官、法務
          部調查局指派之調查員及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指派之專人。負責查察賄
          選、暴力介入選舉刑事案件。
         3.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於選舉期間,設若干賄選暴力蒐證小組,依法執行
          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工作。
         4.中央於競選活動期間成立「淨化選風聯繫會報」: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為召集人,其成員包括內政部、法務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最高法院檢察署、
          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代表,必要時並得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學
          者專家及輿論界代表,共同參與擴大舉行。負責溝通、協調相關機關執行端正
          選風等事宜。
      (三)嚴懲賄選、暴力介入選舉
         1.各級檢察機關應按其訴訟管轄區域,依實際需要,分區指派檢察官負責查察有
          關賄選、暴力介入選舉之刑事案件。
         2.檢察官應本主動偵查之原則,指揮轄區司法警察機關蒐集賄選、暴力介入選舉
          刑事案件之證據,及受理告訴、告發、自首案件時,應妥為必要處理。
         3.警察分局應深入瞭解候選人之實際運作情形,建立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情資,
          彙報警察局,提報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運用。
         4.各級檢察機關坎珠置專線電話及專用信箱,接受有關賄選、暴力介入選舉之檢
          舉案件。
      (四)加強選舉監察,維護選舉秩序
         1.選舉委員會巡迴監察員、監察小組委員於選舉期間,應分配責任區,對於責任
          區內可能發生之選舉糾紛、抗議事件等,應注意察訪,善加疏導,創造和諧的
          選舉氣氛。
         2.巡迴監察員、監察小組委員對於責任區內妨害選舉事件及選舉動態,應即時協
          調各機關迅速處理,並陳報召集人。
         3.選舉委員會於競選活動期間應召開選、監、檢、警聯繫會報,邀請相關機關參
          加,交換有關選舉動態之各種資料,預防違反選舉法令行為之發生,及會商處
          理妨害選舉事件之步驟與方法。
      (五)提供獎金,鼓勵檢舉賄選
         1.檢察機關、警察機關、調查機關及淨化選風聯繫會報,隨時接受檢舉。
         2.檢舉賄選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者,受理檢舉機關應即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鼓
          勵檢舉賄選要點」相關規定,檢同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檢舉資料,報
          請核發檢舉獎金。
      (六)鼓勵自首、自白,杜絕賄選
         1.接受賄選即時自首或自白者依法免除或減輕其刑。(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八十八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一項)
         2.行賄者即時自首或自白者依法免除或減輕其刑。(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
          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四項、第五項)
         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免除其刑或得為不起訴處分。(證
          人保護法第二條、第十四條)
    肆、權責分工: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案權責分工表如附件。
    伍、本方案之實施費用,由各機關編列預算,或在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陸、考核管制
     一、本方案之執行,各主辦機關應研訂實施計畫及評估指標,於每年六月、十二月定期檢
       查,其執行情形與辦理成效,應於當年七月十日、次年一月十日前各檢討一次,送中
       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彙報行政院。
     二、各機關推動本方案,其成效優良者,由上級機關予以獎勵;推動績效特優之機關首長
       及有關人員,由主辦機關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彙報行政院,依規定辦理優先陞遷等適當
       獎勵。
     三、民間團體辦理淨化選風宣導活動,成效卓著者,各主辦機關應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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