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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5條及「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3、36條規規定,為因應實需及兼
顧地方發展,公告調整「新竹縣關西鎮軍事設施管制區」範圍,將管制區面積由七八.五七
公頃,縮減為四九.八九公頃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1.10.22. 台內營字第0910087198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主旨:公告調整「新竹縣關西鎮軍事設施管制區」範圍,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生效。依據:「國家安全法」第五條及「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三十六條
規定。公告事項:
一、「新竹縣關西鎮軍事設施管制區」,前經本部於七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以(七六)弘強
字第二五00號及台(七六)內營字第五0八二三七號會銜公告設管,茲為因應實需
及兼顧地方發展,特予公告縮減其管制範圍,將管制區面積由七八.五七公頃,縮減
為四九.八九公頃。
二、附管制區地形圖、地籍圖各乙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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