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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採購案負責驗收之人員與主辦人係屬夫妻關係,是否涉及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應行迴避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8.01.11. (88)88局考字第200041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1月11日
附件: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八七)工程企字第八七一五五四四號
函副本轉來貴府物資處詢問有關採購案負責驗收之人員與主辦人係屬夫妻關係,是否
涉及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應行迴避疑義一案。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
事件,應行迴避。」有關採購案負責驗收人員與主辦人員如係夫妻關係,自應迴避,
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另行指派適當人員負責驗收。
三、復請 查照轉知有關機關照辦。
正本:台灣省政府
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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