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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停止適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 7月19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0一九一二二號函說 明二前段對於大陸地區出具之經驗或實績證明之說明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2.04.10. (九一)工程企字第9101414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4月10日
    主旨:為配合經濟部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五條
       條文,本會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0一九一二二號函說明二前
       段對於大陸地區出具之經驗或實績證明之說明,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
       )機關(構)。
    說明:首揭辦法第五條修正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得以直接方式為之;其買方或
       賣方,得為大陸地區業者。但其物品之運輸,應經由第三地區或境外航運中心為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1.04.10.(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0一四一四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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