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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條規定指派本機關公務員兼任評選
委員者,該公務員於離去本職時,其評選委員之兼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 2項規定,
應同時免兼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4.03.29. 工程企字第094001021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3月29日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條規定指派本機關公務員兼
任評選委員者,該公務員於離去本職時,其評選委員之兼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
第 2項規定,應同時免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4.03.29.工程企字第0九四00一0二一五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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