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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 1項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11.03. 工程企字第095004203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1月3日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 1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10月30日市政字第0951001373號函。
     二、來函說明一,旨揭條項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
       、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所稱「監辦
       採購人員」指監視機關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人員;另承辦、
       監辦採購人員之主官、主管亦適用之。
     三、來函說明二,機關辦理採購,如認定投標廠商僱用人員符合旨揭條項規定情形,得認
       定該廠商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 1項第 7款規定;併請查閱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
        1及第22條之 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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