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 1項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11.03. 工程企字第095004203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1月3日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 1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10月30日市政字第0951001373號函。
二、來函說明一,旨揭條項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
、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所稱「監辦
採購人員」指監視機關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人員;另承辦、
監辦採購人員之主官、主管亦適用之。
三、來函說明二,機關辦理採購,如認定投標廠商僱用人員符合旨揭條項規定情形,得認
定該廠商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 1項第 7款規定;併請查閱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
1及第22條之 1規定。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